海关发票
海关发票是根据某些进口国海关的有关规定,由出口商填制并签署、由进口商在办理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时提交,供进口商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确定征收进口税目和税率并纳税放行的一种特定格式的发票。
进口国海关根据海关发票查核进口商品的价值和产地来确定该商品是否可以进口、是否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查核货物在出口国市场的销售价格,以确定出口国是否以低价倾售而征收反倾售税,并据以计算进口商应纳的进口税款。
因此可以说,海关发票是某些国家执行差别待遇政策和排挤别国商品进口的一种工具。
海关发票由出口方填制,有些国家或地区称其为:“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价值与原产地联合证明书),或“CERTIFIED INVOICE”(证实发票)等。
信用证中常见对于海关发票所用的名称一般有:
(1)CUSTOMS INVOICE
(2)INVOICE AND COMBI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3)APPROPRIATE CERTIFIED CUSTOMS INVOICE
(4)SIGNED CERTIFICATE OF VALUE AND ORIGIN IN APPROPRIATE FORM
(5)CERTIFIED INVOICE IN ACCORDANCE WITH XXXX( 进口国)CUSTOMS REGULATIONS(根据XXX国海关法令开具的诚实发票)
(6)SPECIAL CUSTOMS INVOICE
目前,要求提供海关发票的主要国家(地区)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尼日利亚、肯尼亚、加纳、赞比亚、牙买加、加勒比共同市场国家、非洲的一些国家等。
领事发票
领事发票是由进口国驻出口国的领事出具的一种特别印制的发票,是出口商根据进口国驻在出口地领事所提供的特定格式填制,并经领事签证的发票。这种发票证明出口货物的详细情况,为进口国用于防止外国商品的低价倾销,同时可用作进口税计算的依据,有助于货物顺利通过进口国海关。对于领事发票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如允许出口商在商业发票上由进口国驻出口地的领事签证(Consular Visa),即“领事签证发票”(Consular Legalized Invoice)。
出具领事发票时,领事馆一般要根据进口货物价值收取一定费用。这种发票主要为拉美国家所采用。
(二)领事发票的内容
领事发票格式不一,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出口商与进口商的名称、地址;
2、出口地(港);
3、目的地(港);
4、运输方式;
5、品名、唛头与包号;
6、包装的数量、种类;
7、货物的毛重、净重;
8、货物的品质规格;
9、货物价值与产地。
(三)填制领事发票应注意的问题
1、当来证规定要提供这种发票时,受益人要考虑是否能做到,签证费用由何方负担,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
2、填制领事发票时,注意有关内容应与商业发票、提单等单据相符;
3、发票内必须注明所装运的货物的制造地(或者出产地);
4、注意核发的领事馆是否与来证规定相符;
5、领事发票的日期不应迟于汇票和提单的日期。
什么是形式发票?
形式发票是卖方在买卖合同签署以后、正式履行之前,应买方的要求开具给买方、用以补充和修改某些合同内容的一种单据。形式发票在格式和内容上都非常接近于商业发票,但它仅作说明和证明之用,不做收付货物款项的依据和凭证。
形式发票的作用:
1.对原定买卖合同条款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申或者作出适当的调整。
2.对原定买卖合同中的某些原来待定内容给予补充和明确
3.避免买卖双方在履约时因为某些合同条款在各自理解上的偏差而引起争议
4.作为买卖合同条款重要的辅助性文件
5.作为买方凭以办理外汇申请或开立信用证的依据
6.邮寄样品、物品、礼品的海关入境通关的清单
形式发票的性质
(1)形式发票不是买卖合同本身,卖方一般不受其约束。
(2)对于买方,它也不是付款凭证,只相当于一份“备忘录”,买方如果不接受其中的任何内容,都可以随时向卖方提出修改、删减或添加。
(3)如果买卖双方都约定受到形式发票的约束,它也可以代表买卖合同,因而形式发票就具有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