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例:对于信用证与合同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试题)
A.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
B.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C.有关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应适当考虑合同
D.合同是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E.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答案:ABD
3.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例:(05年试题)因下列情况开证有权拒付票款( )
A、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B、实际货物未装运
C、单据与货物有出入
D、单据与单据互相之间不符
E、单据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
答案:AD (二)信用证的种类
一、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
它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ing Bank)。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有时也可以是出口地的其它银行或第三国银行。保兑信用有开证行和保兑行两家银行对受益负责,有利于安全收汇。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都是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例:(06年试题)
使用保兑信用证时,受益人应该先交单到开证行,开证行不付款时,再找保兑行。(否)
(2008年试题)
根据《UCP600》规定,保兑行保兑信用证后,对随后接到的修改书可自行决定是否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 (是 )
2、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它是指特别注明“可转让”字样,受益人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给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唯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信用证方可转让。
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只能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得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后的第三受益人,但是,再转让给第一受益人,不属被禁止转让的范畴。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在总和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前提下,可分别按若干部分办理转让,该项转让的总和,将被认为构成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的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运日期、发运期间等可以减少或缩短,保险加保比例可以增加。信用证申请人可以变动,即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证中的开证申请人名称。
第一受益人有权以原证制作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在实际业务中,要求开立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中间商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中间商可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即原出口人)仍要负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
例:(05年试题)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对外开证一般不主动开出“可转让信用证”以免使我方处于被动。(是)
3、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因此,其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人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不必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半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经过一定时间方可恢复原金额并再度使用。
非自动循环:即信用证在每次装货议付后,经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
例:使用循环信用证的目的在于简化手续和减少开证押金,这种信用证一般适用于( )(2006年试题)
A.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
B.中间商用于转运他人货物的合同
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
D.定期分批、均衡供货、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
答案:D
我出口新加坡一批货物共3万美元,分批交货,循环信用证交付,每期使用金额1万美元。如合同规定,每期需等开证行通知到达,才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则这张信用证是( )(2008年试题)
A.非自动循环信用证
B.半自动循环信用证
C.自动循环信用证
D.自动与非自动同时使用
答案:A
4、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等。
例:(05年试题,两次出现)
对开信用证中,第一张信用证的金额与第二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是)
在对开信用证业务中,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分别生效 ( 是 )(2007年试题)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 ( 是 )(2008年试题)
5、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对背信用证虽以原证为基础,但某些条款可以与原证不同,如装运期和交单期可较原证提前以便中间商能及时换单;单价可较原证低,以保证中间商有利可图。
? 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
? 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于中间商转售货物交易的信用证是( )(2005年试题)
A.对背信用证
B.对开信用证
C.可撤消信用证
D.可转让信用证
E.循环信用证
答案:AD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试题)
A.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意味着开证行一开出信用证即不可再作修改
B.可转让的信用证可象汇票一样连续转让,无限制次数
C.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申请人
D.保兑信用证使卖方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