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单证员基础理论第一章:制单的依据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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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单的依据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是制单和审单的首要依据。

  狭义角度:国际贸易单证要与合同内容相一致。

  广义角度:业务函电也可作为制单和审单的依据。

  (二)信用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仅看信用证,不看合同。所以在审证环节,就要做好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问题。

  (三)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

  生产商提供的一些资料,如出厂装箱单中显示的规格、型号、数量等。

  (四)相关国际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68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五)相关国内管理规定

  (六)相关国外客户要求等

  《国际贸易用标准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MARKS指国际运输中,标在单件货物和相关单证上的标志和编号。

  收货人(买方)简称、参考号(合同号)、目的地、件号编号。分四行,每行限17个字母或数字。使用英文大写,数字。不允许使用几何图形或其他图案;不允许用彩色编码作为运输标志。

  SHIPPINGMARKS:

  K.K.G.T

  3178

  SINGAPORE

  NO.1-200

  例: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的运输标志,应包括的内容是( )(2007年6月)

  A.收货人名称的缩写或简称

  B.参考号(订单号、发票号)

  C.目的地

  D.件号或箱单

  E.信用证号

  答案:ABCD

  提示:在制作唛头时,件数指的是外层包装件数,如纸箱(CARTON)、木箱(WOODENCASE)、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