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唛头(运输标志)
唛头是运输标志,便于货物的装卸、运输等工作。凡是来证有指定唛头的,必须逐字按照规定制唛。如无指定,出口商可自行设计唛头,唛头一般以简明、易于识别为原则。
唛头内容包括收货人简称、贸易业务参考号、目的地名称和件数编号组成。
如果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唛头,则发票既可以显示具体唛头,也可以用“No Mark”或“N/M”来表示无唛头。
例如: BBB
S/C LT07060
GDANSK
C/N.1-740
12、补充信息及声明文句
国外来证有时要求在发票上加注各种费用金额、特定号码、有关证明句,一般可将这些内容打在发票商品栏以下的空白处,大致有以下几种:
注明特定号码。
如进口证号码、配额许可证号码等。
运费、保险费等。
缮打证明句。
如澳大利亚来证要求加注原料来源证明句,有些国家来证要求加注非以色列证明句或关于产地说明等。
例如:We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goods are of pure origin of China.
We hereby certify that the contents of invoice herein are true and corr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