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程证明(Certificate of Itinerary)。主要说明航程中船舶停靠的港口,一些阿拉伯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往往要求在提单上随附声明一份,明确船籍、船名、船东及途中所经港口顺序,出口方须按要求签发此类证明并按证明中所述行驶、操作船舶。
2. 转船证明书(Certificate of Transshipment)。出口方出具转船证明书,说明出口货物将在中途转船且已联系妥当,并由托运人负责将有关转船事项通知收货人。
3. 货装具名船舶证明。如信用证要求:“A certificate from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 stating that goods are shipped by APL”(意思是要求出口方提供由船公司或其代理出具的货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证明)。
4. 船长收据(Captain’s Receipt)。有的信用证规定,样品或单据副本交载货船只的船长带交进口商,并提供船长收据,如委托船长带去而未取得船长收据将影响出口商收汇,常见于近洋运输。
此外船证还包括进港证明、运费已交收据、港口费用单(port charges documents)、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和装卸时间事实记录等,由于政治原因,巴基斯坦和印度互不允许悬挂对方国旗的船舶靠岸,巴基斯坦港口还不接受来自南非、韩国、以色列和中国台湾的船舶,如要求出具相应证明的,出口方必须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