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托运单和航空运单

来源:微学单证跟/单考试发布时间:2008-06-20

 国际货物托运单[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国际航空运输货物委托他人办理托运的单据。根据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五款的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开,但也可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替填开。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托运人往往不能亲自填开货运单和亲自在货运单上签字,因此就必须使用国际货物托运单,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航空货运代理代替填开货运单,并代表托运人在货运单上签字。托运单是托运人对所运货物的有关情况的说明,被委托人可凭以填制航空运单。托运单上有托运人和收货人姓名和地址,始发站和到达站,货物品名、数量、件数、包装和实际毛重,托运人声明价值、签字及日期等内容。上述内容要求正确无误,否则凭以填制的航空运单会因内容不实或差错而造成承运人或其他人损失时,仍将由托运人自行负责。(见式样3—102)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承运货物的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接受货物托运人空运要求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问的运输合同,但它与海运提单不同,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是一种不可议付的单据。收货人在目的站提货,也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发出的提货通知单。航空运单每套有正本三份和至少六份副本。三份正本的背面均印有承运条款,其中一份蓝色的交托运人,一份绿色的承运人留存,一份粉红色的随货同行,在目的地交与收货人。副本除第四号用黄色纸印刷,备提货时收货人签收用者外,余五份均为白色,分发给代理人、目的港和第一、二、三承运人。如不敷用,还可再增加副本。运单右上角和右下角各有一组数字,由两部分数字组成,前三位数是民航公司的代号,如我民航代号为999,后八位数则是运单顺序号。航空公司收货时,即将印有运单号码的小标签粘贴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以资识别。航空运单由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对运单上填写的各项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因运单填写不实或差错,以致造成承运人或其他人的损失时,托运人要承担责任。托运人在运单上签字.表示接受运单背面的承运条款。运单必须由承运人签字方能生效,承运人的责任也从此时开始,一直到目的站将货物交与收货人时终止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