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移泊通知[Shifting Order]在港靠泊船舶需从原泊位移到另一泊位时,由船舶代理按照港方的要求,向船长递交移泊的通知。通常移泊有以下两种情况:(1)半集装箱船的装卸,在船上同时装有杂货和集装箱货的情况下,因集装箱的装卸必须在专用码头进行,所以往往在普通码头的杂货装卸完毕后,再移至集装箱专用码头继续进行装卸。(2)出口货物没有准备好,而此泊位港方已有安排,船舶通常移至浮筒或吴淞锚地等泊装货。因移泊要增加一笔移泊费及拖轮费(有时需要拖轮协助移泊),所以船方不希望有移泊。除非像半集装箱船之类的不得不移至专用码头进行装卸。船舶移泊通知通常在船舶移泊6小时前递交给船长,以便使船舶做好移泊准备。
船舶吊杆负荷单[Operating capacity 0f Derricks Cranes and Winches]由船舶大副或船长签署填写的表明吊杆负荷的单证。它是装卸工人使用船舶吊杆装卸货物的依据。在港区装卸时,如货物重量在船方规定的吊具负荷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均由船方负责(操作不当除外),反之如货物重量超过吊杆负荷单所规定的吨数。则由港区自己负责。因此,船舶吊杆负荷单还是划分船、港双方责任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