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出口报关单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货物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联次);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
⑷出口发票;
⑸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退运,若办理过退运,需在补回的报关单上重新签属退运情况。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与海关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海关提供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收汇核销单
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申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发票;
⑷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申请资料后,须人工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与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内容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外汇管理局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补办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委托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由于遗失受托方(外贸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后,就不能申报办理委托出口货物的退(免)税,须到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受托企业在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补办时,需提供由委托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方可重新补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
委托方(生产企业)向其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
⑵受托方主管退税机关已加盖”已办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⑷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⑸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审核
主管退税机关在接到生产企业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
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否已申请办理过出口退税;
企业申请补办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与国家局提供的代理出口证明电子信息是否一致。
经审核,发现申请补办代理出口证明已办理过出口退税、没有国家局提供的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退税部门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受托方(外贸企业)退税机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出口企业因各种原因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出口货物因故退运时,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应给出口货物发货人出具证明,出口货物发货人持证明和原海关出具的专为出口收汇核销用的报关单向海关办理退运货物的报关手续。退运货物如属出口退税货物,出口货物发货人还应向海关交验审批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凭以办理退运手续。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未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还没有报给退税部门,则企业在次月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必冲减出口收入,退税部门审核通过后可提交出具环节。直接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已向退税部门正式申报过退税,无论是否审批,企业均应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收入,并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不需补税。
如果企业退运的货物属以前年度出口的,则不得冲减下期出口收入,不得冲减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款,补缴原免抵退税款(缴入中央金库),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中调整。若退运的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
出口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予以申请:
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⑵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复印件;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注销证明;
⑷退运货物的运单及出口发票;
⑸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产生,生成的软盘一并上报。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审核
退税部门在接到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申请资料后,首先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的相关内容是否与所提供纸制凭证上的内容一致、是否与所提供申报软盘中的内容一致。将企业申报电子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
申请退运货物是否有海关提供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申请退运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是否已申报退税;
退运货物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率、退税率是否与原申报的商品代码、商品名称和所适用征税、退税率一致;
退运货物的商品数量、金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数量、金额;
退运货物所属年度;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应审核退运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是否小于或等于原申报退税的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全部退运(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时,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
退运货物属以前年度的,且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部分退运(退运数量小于原出口数量)的,应补税额=原免抵退税额×(退运数量÷原出口数量)。
经审核,发现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提交出具环节;发现申报过退税的退运货物需根据不同情况按规定冲减出口收入或补缴税款;只有审核环节通过后方可提交出具环节。
《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出具
经审核无误后,退税部门出具环节方可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该证明可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一式三联,分别为海关存查联(仅此联签章)、税务机关存查联、企业留存联。主管退税部门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加盖出口退运戳记,标明退运商品名称、数量、金额(外币及人民币)、退运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