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一偿还信用、保证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08-08-25

  承兑一偿还信用[Acceptance Credit]银行对进口商提供信用的一种。第三国银行应进口商要求提供承兑出口商汇票的行为。提供承兑信用的银行可以是进口商的本国银行,也可以是第三国银行。当出口商提出进口商须取得第三国银行同意承兑汇票的条件时,进口商照办后,第三国银行对进口商提供的这种信用即为承兑一偿还信用。例如,甲国进口商与乙国出口商以银行承兑方式达成交易后,根据乙国出口商的要求,甲国进口商可请求其本国银行转请第三国银行承兑乙国出口商开出的汇票,甲国银行将其本国进口商应付的款项在汇票到期时汇至第三国银行,以便第三国银行对乙国出口商开出的汇票进行兑付。此种承兑一偿还信用,一般在欧洲大陆各国银行对其本国的进口商提供信用时所采用。
  保证[Guarantee Aval]  非票据债务人对票据行为所发生的债务于以担保的附属票据行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者作为保证人,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在汇票上签字作保,即注明“保证”字样,或盖上“戳记”,被保证人姓名、日期、签名。如未写明被保证人姓名时,则以出票人作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的对象可以是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票据保证与一般保证不同,保证人应负的责任与被保证人完全相同。为承兑人保证时,应负付款之责;为出票人、背书人保证时,应负担保承兑及担保付款之责。保证人对持票人独立负责。持,票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首先请求保证人履行他的付款义务,即保证人不能要求持票人首先向被保证人要款。保证人在偿付票款后,可以行使持票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