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拒单的依据[Basis for Issuing Bank t0 Refuse Documents] 开证行拒受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依据的理由。开证行收到单据,经审查后,认为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来确定是否接受单据,并宣称该单据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这是信用证独立性和只凭正确的单据付款的当然解释。换言之,开证行如决定拒受单据,其所持的理由必须仅与单据有关,而不能以其与信用证基础关系的各种契约(买卖合同)、其他契约(开证申请书等)、或单据的真伪等作为拒受单据的理由。
开证行拒付的原则和处理方式[Principle and Mode of Issuing Bank Refusing Payment] 开证行对所提示的单据决定拒付的主要依据和将拒付情事作出通知所采取的方式。开证行收到单据,认为单据在表面上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时,必须以单据为唯一依据确定究竟接受或拒受单据。开证行拒付处理方式:(1)毫不延迟地以电讯、或以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将拒付意思迅速传达到寄单行,如单据由受益人迳寄时,则通知受益人,以便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在拒付通知中注明拒付的理由,列出单据的不符点(原则上除单据的不符点外,其余不可成为理由);(2)说明单据的去向,在拒付通知中应注明被拒绝接受的单据,究竟是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业已退回交单者(寄单行或受益人),一般情况以采取前者为多,这是因为通常买卖双方经多次联系商洽后,可能又同意接受单据,或者卖方在进口地可觅得新的买主而领单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加将单据暂留开证行听候寄单者指示,就可避免单据往返寄送。开证行如能依上述处理方式办理拒付,则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该行的任何偿付款项,反之,如开证行未能在合理的期间内依照上述方式办理拒付,或虽已说明单据代为保存听候处理(或正在退还),但事实上已将单据交付开证申请人,则开证行均将失去拒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