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延迟装运或提前装运均可导致对方拒收或索赔。
合同中如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则应理解为不允许分批装运或转运。
合同中如规定允许分期/分批装运的,但同时又规定了每批的数量,则卖方必须严格照办。如果其中某一期未按规定时间或数量装运,买方可按违约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直至解除该期合同,甚至解除该期以后各期的合同。
此外,卖方还应保证对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即任何第三者不能根据物权、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针对这一责任,卖方在接受买方来样订货和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时,可在合同中订明“关于任何违反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的行为,均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