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期信用证系指受益人按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规定的条款签发即期汇票(Sight Draft),称见票即付信用证,亦称即期汇票付款。
有些国家采用即期信用证,在其条款中明确规定须提交即期汇票,有些国家不要求提交汇票,认为提交即期汇票手续繁杂,而且增加费用(如印花税),只须提交单据或收据,并遵照信用证所列条款,
即可付款。
见票即付----由谁付款应依信用证规定的条款为准。若按信用证规定由开证申请人付款,即开证申请人见单即付银行向开证申请人提示立即付款;若按信用证规定由开证银行或指定付款银行付款,则由
付款银行见票即付,并要求开证申请人偿还垫付款。
采用即期信用证,不论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银行还是开证申请人,或是其他的付款银行,只要是所开出的汇票(或只提供单据)符合信用证所列条款,一经提示,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即须立刻付款,开证申请人也须立即向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偿还款项。
汇票的付款人是进口商,当垫款银行向付款人索偿垫款而被正当合理的因由予以拒绝时,垫款银行可向出票人索回垫款。
即期信用证系出口商依信用证所列条款的规定签发即期汇票,即期汇票可直接取得货款。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载明“电报偿付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议付银行在议付单据后,当天即可用电报要求付款银行或付款人偿付,亦称电汇偿付。 若规定的付款人即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汇票及单据,审核无误后以电汇方式汇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