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结汇单据时,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正确。单据内容必须正确,既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又要能真实反映货物的实际情况,且各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
完整。单据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不能短少,单据本身的内容,应当完备,不能出现项目短缺情况。
及时。制单应及时,以免错过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
简明。单据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
整洁。单据的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醒目,不宜轻易列改,尤其对金额,件数和重量等,更不宜改动。
为了做好一述四个环节的工作,并使各环节的工作互相衔接,做到环环扣紧,防止出现脱节现象,我们必须根据多年来行之有效的经验,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
所谓“四排”就是指以买卖合同为对象,根据履行合同的进程卡片反映的情况,其中包括信用证是否开到,货源是否落实,进行分类热电厂队,排出四种类型:一是有证有货;二是有证无货,三是无证有货;四是无证无货,通过四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所谓“三平衡”就是旨以信用证为对象,根据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的远近,结合货源,船源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力争做到货,证,船三方面的衔接和平衡,防止出现有货无船有船无货拖延装运或制单结荡赶不上在信、用证有效内进行等脱节现象,
做好上述“四排”“三平衡”的工作,使货证船互相衔接,做到环环扣紧,有利于提高履约率和经济效益。
在履行凭信用证付款的CIF出口合同时,上述四个基本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履行按其它付款方式或其它贸易术语成交的出口合同时,其工作环节则有所不同,例如:在采用汇坟或托收的情况下,就没有我方催证,审证和改证的工作环节,在履行CFR出口合同时,就没有我方负责投保的工作,在履行FOB出口合同时,我方既无负担租船订舱的任务,也无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责任,由此可见,履行出口合同的环节和工作内容,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类别及其所采用的支付方式。
此外,在履行出口合同过程中,如因国外买方未按时开证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致使我方遭受损失,我们应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及损失程度,有理有据地及时向对方提出索赔,以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当外商对我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约定的条件,或我方未按时装运,致使对方蒙受损失而向我方提出索赔时,我方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查明事实,分清责任,酌情作出适当的处理,如确属我方责任,我们应实事求是地予以赔偿,如属外商不合理的要求,我们必须以理拒赔在履行出口合同过程中索赔和理赔的工作,不一定发生,例如,在合同正常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它就不会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