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核销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外汇管理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企业出口后将该收回的外汇入帐和进口时须支付给外商的外汇的正常付出,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称外汇局)制订有具体的规则、规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核销工作的核心单据是外汇局统一印制的、一式三联的核销单(VerficationSheet),该单据由进、出口商以中英文填写,海关、银行和外汇局在单据上签章后于国内流通使用。企业的外汇核销工作由核销员专门负责。本文侧重对核销主要环节中涉及的单据工作进行分析。
一、核销的备案、登记出口企业申领核销单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单位介绍信、申请书、《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等。
企业办理进口付汇备案须提供下列单证:申请函、进口合同正本及复印件、开证申请书、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电汇申请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进口付汇备案表和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凭证、文件等。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二、核销程序
1.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到海关制卡中心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企业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后为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和建立企业电子档案信息→企业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单据→企业通过INTERNET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企业出口报关→企业在报关后,网上向外汇局交单→企业在银行收结汇后备齐单据到外汇局核销。
2.进口付汇核销程序进口单位应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其过程是准备相关单据→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复核→通过并签字,留存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退IC卡给进口单位,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
3.核销应提交的单据企业出口货物后,应凭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核销单、结汇水单、国际收支申报回单、银行外汇核销回单(有银行业务公章及外汇核销专用章)、网上核销后打印的报表(加盖企业公章)、出口发票、装箱单等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进口付汇核销须提供的资料有: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加盖进口单位公章)、核销单(代申报单)、付汇备案表(付汇前需备案登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IC卡、结汇水单/收汇入帐通知、代理协议、进口登记证或进口许可证、外汇局要求的其它凭证。
三、单据内容的填写
1.核销单的申领企业领取纸单据前应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然后即可凭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局在向企业发放纸单据的同时将所发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企业在使用核销单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的主要内容及填写要求进出口单位名称和编码:填写订立和执行进出口合同的企业名称及企业代码。
编号:事先印制好的统一编码,一般应反映到报关单“批准文号”栏目中。
出口货物数量、货币、总价:按发票金额填写。
收汇方式、收款日期:按实际使用的方式和交易具体情况填写。
报关单编号:按实际填写。
海关和外汇局应分别在单据的相应栏目中签章。
进口核销单中的“收汇人国别”、“交易编码”、“对外付汇币种”等按规定填写。
四、注意事项
1.填写核销单时不得涂改,经涂改的核销单作废。
2.出口单位应当到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核销单只准本单位使用,不得借用、冒用、转让和买卖。
3.因核销单是左、中、右三栏,每两栏间相同的项目填写的内容应一致;出口核销单右联在实际业务中俗称“小联”(用于办理退税手续),在核销前不可以撕下;出口核销单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对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4.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手续时应提交的单据。
出口收汇核销手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企业外汇核销IC卡、单位情况说明、原进口合同、退运合同等。
5.出口收汇核销报告的办理。
出口货物后,企业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自动核销的企业例外)。
6.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手续的办理。
货物出口后,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或进口金额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企业应当另外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7.核销单遗失的处理。
未用于报关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企业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海关状态处于“未用”);已报关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企业应凭核销单以外的其它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在为企业核销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企业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办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企业应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
8.企业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因合并、分立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应在一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对已经报关出口的核销单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