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shipper):托运人即发货人(consignor),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
(1)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应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注明受益人名称和地址,有的只打受益人名称。
(2)按"500"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无其它规定,提单可以第三方作为发货人。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是中间商,而第三方才是实际卖方。
(3)如信用证要求提单发货人做中性托运人(neutralasshipper),可以外运公司(chinanationalforeigntradetransportationcorporation)作为发货人。
(4)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代替某公司,包括某外国公司,例如"chinagarmentcotianjinonbehalfofrosemacco.ltd,hongkong",提单发货人栏应照加。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即提单抬头人,按信用证规定或根据业务需要,有下列几种打法:
(1)记名抬头:如来证提单条款内规定"consignedto×××"、"issuedto×××""addressto×××"或"1ssuedinnameof×××"等,这意味着提单收货人栏内应直接填写收货人名称。按信用证规定,收货人有可能是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信用证规定的其他人。如托收项下,收货人栏可以填写合同的买方或代收行。这种提单,只能收货人提货,不能转让。提单做成这种抬头,有时不用提单而仅凭《到货通知》(noticeofarrival)即可提货,货权不易控制,特别是以商人为抬头的,应尽量少用。
(2)不记名抬头:如来证提单条款内未注收货人,或注"madeouttobearer"或"1ssuedtobearer"等,应按来证规定,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bearer"(来人)。
(3)指示抬头:
a.如来证提单条款内规定"madeouttoorder"(凭指示),亦称"空白抬头"。提单收货人栏应打"toorder",这种提单须由发货人背书才能转让。
b.如来证规定"madeouttoorderofshipper"或"madeouttoshipper’sorder"(凭发货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应照打。这种提单也须发货人背书转让。
c.如来证规定"madeouttoorderof(开证申请人)"(凭开证人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内应照打,注意应打开证申请人实际名称,不能用"applicant"代替。这种提单无须发货人背书转让,而须开证申请人收到提单后自行背书转让。
d.如来证规定"madeouttoorderof(议付行)"(凭议付行指示),提单收货人栏应以议付行实际名称照打,这种提单须由议付行背书转让。
e.如来证规定"madeouttoorderof(开t1行)"或"madeouttoourorder"(凭开证行指示),提单发货人栏内打"toorderof(证行名称)"。这种提单须由开证行背书转让。提单做成这种抬头,开证行可以控制货权。
背书的方式:
空白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inblank"或"blankendorsed"都是空白背书的意思。受益人只须在提单背面盖章签字即可,无须加注任何文字说明。
记名背书: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to×××(公司)"或"endorsedinfavourof×××(公司)都表示背书给某某公司。提单背书时,应加"deliverto×××(公司)"表示货交某公司。如信用证规定"endorsedtoorderof×××(公司)",提单背书应加"delivertoorderof×××(公司)",表示货交某公司指定人。有时,信用证要求背书给某某银行(通常是开证行),提单背书时应照加。如信用证对提单的抬头和背书无具体规定,或者是跟单托收,提单最好打空白抬头(toorder)或发货人抬头(toorderofshipper)并由发货人空白背书。
3.被通知方(notifyparty):即买方的代理人,货到目的港时由承运人通知其办理报关提货等手续。被通知方的填制方法:
(1)如信用证有规定,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制,如信用证有详细地址,电话、电传、传真等号码时,一定不能漏,否则,可能会给货到后的通知造成麻烦。
(2)如信用证无规定,提单应留空不填,但填买方亦可。
(3)无论提单正本打不打被通知方,副本应注明买方,开证行或中间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等,以便货到时及时通知其办理提货手续。
(4)如来证规定"notify..on1y",意指仅通知×××人,则"only"不能漏掉。
4."前段运输"(pre-carriageby):是指联合运输过程中在装货港装船前的运输。例如,从石家庄用火车运到新港,再由新港装船运至目的港,此栏可填"wagonno×××"。此栏后面的"接货地点",(placeofreceipt)是指前段运输的接货地点,按上例情况,接货地点应打石家庄(shijiazhuang)。
5.船名和航次(oceanvesse1,voyageno.):应填承担海运责任的船舶名称和本次航行的航次。没有航次的船舶可以不填航次。注意有时预订船只,但到装船时可能发生变化,单据上应做相应更改。或者,装船时再填写船名,避免船舶变更而单据上的船名未变,造成单据与实际不符。
如提单船名前有"intended"(预期),则装船批注内应注实际装货船名。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即启运港。
(1)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启运港之前或之后有行政区的,如"XINGANG/TIANJIN",应照加。
(2)如信用证只笼统规定启运港名称,如"CHINA PORT",制单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港口名称。
(3)如信用证同时列明几个启运港(地),如"Xingang/Qin-huangdao/Tangshan",提单应只填一个,即实际装运的港口名称。
(4)如在提单上注的是预期装货港,在装船批注内应注实际装货港。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海运承运人中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如是联合运输,后面还应有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如果是直达运输,此栏可填目的港,但也有的此栏不填而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如果是转船运输,此栏填目的港而在货名下面另加说明,如"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kong"。也有其它地方通常是的此栏填转船港,在交货地栏填目的港。
上述这些打法,国外一般均能接受。
关于转船运输,应注意下列问题:
(1)凡信用证允许转船而实际又须转船者,应按上述办法在提单内显示,即在卸货港栏内注转船港口名称,或在货名下面加注转船说明。
(2)如信用证没有规定是否可以转船:按"500"条款规定应视为可以转船。
(3)如信用证规定只准在某港转船或不准在某港转船,则提单要注明实际转船港口,以示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4)按"500"条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船只要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货已装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的转船提单。
(5)如来证规定允许转船,又规定途经(Via)某港口,则可在此港转船,提单应照加。如来证规定不许转船,则"途经某港"仅指航线,提单也应加注。
(6)一些来证规定允许转船,但同时又规定须提供二程船的船名、船代理,或对二程船的船公司、国籍、船舶种类及船龄等加以限制。受益人应联系船公司或外轮代理公司提供适当的证明。如已知二程船情况,则应按来证要求提供证明。如不了解情况,可出据转船后将立即通知有关资料的承诺函。一般银行都能通融接受。
(7)如信用证不允许转船,但实际必须转船,最好事先进行修改。如做不到,有些公司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在提单内不加转船条款。据了解,一些船公司即使中途转船往往也不在提单内显示。
8.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有的提单注"最终目的地"
(Final destination)。是联合运输终点站,如是港至港提单,有的此栏填目的港,此栏应是本次运输的运费截止地。填写目的地或目的港应注意下列问题:
(1)除FOB价格条件外,目的港不能打笼统的名称,如"European main port",必须列出具体的港口名称。如国际上有重名港口,还应加国名。来证目的地(港)有行政区的,亦应注明。
(2)如果来证目的港后有"In transit to..",在CIF或C&F价格条件下,则不能照加,只能在其它空白处或唛头内加注此段文字以表示转入内陆运输的费用由买方自理。
(3)如信用证规定某港口,同时又规定具体的卸货码头,如"Butterworth/Penang Georgetown /Penang"等,Butter worth和George town都是槟城的不同的卸货码头,提单应照打。
(4)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处有"Free Port"(自由港),"Free Zone" (自由区),提单应照加)例如"port Said Free Zone" (赛得港自由区)。买方可凭此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待遇。
(5)如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Kobe/Negoya/YQkohama",此种表示为卖方选港,提单只打一个即可。如来证规定"option Kobe/Negoya/Yokohama", 此种表示为买方选港,提单应按次序全部照打。
(6)如美国来证有OCP条款,即"Over1and Common Point",表示内陆转运点。例如"San Francisco OCP Chicago"(旧金山内陆转运芝加哥),应照加。
(7)如原信用证规定目的港为某港口,例如Copen 。
9.运费支付地(Freight payable at):如果是FOB价格条件成交,此栏应填目的港,如果是CFR或CIF价格条件成交,此栏应填启运港。或者说,如果提单内注明"运费待付"(Freight col1ect),运费支付地应为目的港,如果注明"运费已付或予付"(Freight paid or prepaid),运费支付地应为启运港。但在实际业务中,此栏填不填亦可。
10.正本提
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正本提单份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和出具。如信用证只规定全套(Full set)或(complete set)等,未规定份数,可掌握两份或三份,即构成全套提单。提单份数通常用大写英文数字注明,有的在大写字母之后用括号或用斜线"/"隔开注阿拉伯数字,如两份,可注"TWO/2"等,有的提单无此栏目,而是在提单的印就条文内包括正本提单份数的说明,如"三份正本提单.."(Three Originals of Bill of Lading.)。关于提单正本和副本的表示法:有的在提单上印有"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1""Third Origina1"表示第一、二、三份正本; 有的正本全部印有"Original"; 有的印有"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表示三份正本,但按"500"条款规定"Duplicate"和"Triplicate"不应再使用;也有的在文字内说明此提单为正本等等。副本通常加"Non-Negotiable Copy"
11.集装箱号和铅封号(Container No.):集装箱装运,提单上应注明装载货物的集装箱号,通常在集装箱号之后还加注海关查验后作为封箱的铅制关封号。如是集装箱提单,应将这些内容填人专门设置的集装箱号铅封号栏目。如是其它类型的提单,可随意填在提单空白处。如是拼箱货,上述号码不注亦可。出口货物由发货人在工厂或仓库装入集装箱,如是整箱装(Full Container Load即FCL),运到进口国后整箱交给收货人,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与铅封号之后加注(FCL/FCt)。此外,整箱货装箱后应先拉人启运港(地)的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即CY),然后装船出运。货到目的港、地)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堆场交给收货人。从承运入的责任期间来说,整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与铅封号之后加(CY/CY)。
如果是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即LCL),则应加(LCL/LCL)。根据不同情况,亦可加注FCI/LCL或LCL/FCL等。此外,拼箱货应先运人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即CFS),将不同客户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到目的港卸船后,再拉入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分交给不同的收货人,所以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来说,拼箱货亦可在提单的集装箱号之后加(CFS/CFs),根据不同情况,亦可加注CY/CFS,CFS/CY等。
12.唛头及号码(Shipping Mark and No.):唛头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其它单据和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提货和结算都会发生困难。缮制提单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图形、排列位置等均应与规定完全一致,不得随意增减、错位等。缮制发票唛头应掌握的原则同样适用于缮制提单唛头,此外还应掌握下列制作方法:
(1)如同一发票项下须分制几套提单,而且发票上显示的是综合性大唛头,提单可分解为不同的小唛头,例如发票唛头为RO5EMAC
STYLENO.0208/0556/0517
C/NO.1-250
251-700
701-1000
提单可以分制三套,唛头分别做成:
1)ROSEMAC
SIYLENO.0208
C/NO.1-250
2)RO5EMAC
STYLENO.0556
C/NO.251-700
3)ROSEMAC
STYLENO.0517
C/NO.701-1000
如果同一提单项下分制几套发票,每套发票显示一个不同的唛头,提单亦可将这些不同的唛头综合在一起。不过,提单与发票之间唛头的综合与分解应在唛头结构基本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结构完全不同的唛头无法做上述改变。
(2)如装船时甩下一部分货物,唛头可加EX(件数)。例如甩下100箱,可加EX100 CTNS。
13.包装件数(No. and Kind of Package)
(1)对于包装货物,本栏应注包装数量和单位,例如1000bales,250 drums等。提单下面大写栏内应加大写数量,大小写数量应一致。
(2)如是散装货,例如煤炭、原油等,此栏应加In bulk,数量无须加大写。
(3)如是裸装货物,应加件数,如一台机器或一辆汽车等,填1unit,大写栏内加大写数量。
(4)如是集装箱装运,由托运人装箱的整箱货可只注集装箱数量,如2containers等。只要海关已对集装箱封箱,承运人对箱内的内容和数量不负责任,提单内应加注shipper's load &count(托运人装货并计数)。
如须注明集装箱内小件数量时,数量前应加said to contain.
(5)如是托盘装运,此栏内应填托盘数量,同时用括号加注货物的包装件数,如5 pal1ets (60 cartons)。提单内还应加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
(6)如果是两种或多种包装,如5cartons,10 bales,12cases 等,件数栏内要逐项列明,同时下面应注合计数量,如上述包装数量可合计为27 packages,在大写栏内应加大写合计数量。
(7)如件数栏注20 cartons,但同时提单内又注有shut out 2 cartons或short Loaded(shipped)2 ctns等,表示少装2箱,发票和其它单据应注18 cartons。
(8)提单上不能加注关于包装状况的描述,例如新袋(New bag),旧箱(old case)等。
14.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dris)
(1)提单货名应按信用证或发票货名填写,但应注意避免不必要的描述,更不宜增加发票中没有的内容,如发票为casing,而提单没必要一定要打salted casing,因为这样打缩小了发票货名反映的范围。特别是一些专业技术性的用词,一般人不懂,开证行很可能以单据表面不符而拒付。
(2)如发票货名过多或过细,提单可打总称,但总称不能与发票货名相矛盾,例如出口杯、壶、座碟、糖缸等,总称应为咖啡具而不是茶具。再者,总称应全面概括货物种类,如出口青霉素、阿斯匹林、葡萄糖注射液及注射器等,总称不能只写药品,应写药品和医疗器械。另外,货名不能用等等(etc.)字样。
15.毛重和尺码(Gross Weight, Measurement):提单应注明毛重和尺码。毛重和尺码应与发票或包装单相符。如没有毛量只有净重,应先加Net weight或N.w.,再注具体的净重数量。FOB条件下提单可免填尺码。托盘装运应分别注明货物装上托盘后的毛重和尺码与货物本身的毛重与尺码。例如:No. and kind of package G.W Measurement 5pa11et5 690kgs 8.5M3(25ctn5) (500kg5) (6.75M3)
16.运费条款:运费支付条款应按信用证规定在提单内注明。如信用证未明确,可根据价格条件是否包含运费决定如何批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是CIF、CFR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签发提单之前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paid(运费已付)或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但不应使用Freight prepayable (运费可预付)或Freight to be prepaid(运费应预付)之类的词句。
(2)FOB、FAS等价格条件,运费在目的港支付者,提单应注Freight collect、Freight to co11ect、Freight to be collected(运费到付或运费待收),或注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运费目的港支付)。有时,虽然是FOB价,但信用证规定提单注运费预付,这说明运费是由卖方代买方支付,在买方同意运费在证外支付的情况下提单应照打。
(3)如信用证规定租船契约提单可以接受(Charter party B/L acceptable),提单内可注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表示运费按租船契约支付。
(4)如果卖方不愿买方知道运费金额或船公司不愿暴露运费费率的情况下,提单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运费已照约定付讫),或者运费按照约定的时间或办法支付,提单可注Freight as arranged或Freight payab1e as per arrangement。
(5)如信用证无特殊要求,提单无须加注具体运费金额。但如信用证要求注明运费或其它附加费,应在提单运费栏(Freight and charge)内注明。或由船公司另出运费清单注明亦可。
(6)按500条款规定,如信用证未明确禁止,银行将接受注明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注有费用支付条款的运输单据。
17.大写件数栏[Total package (in word)]:除煤炭、石油等散装货以外,其它都应注明大写件数。大写件数应与小写件数完全相符。大写件数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数字、单位和"only" (整)。例如,1568箱可以写成"ONE THOUSAND FIVE HUNDRED SIX-TY EIGHT CARTONS ONLY"。
18.签单地址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签单地址通常是承运人收受货物或装船的地址,但有时不一致,例如,收受或装运货物在新港(Xingang)而签单在天津。。也有的在不同的国家,例如装船在荷兰的鹿特凡,而签单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单的日期,如是收妥待运提单,应为收受货物的日期,装船日期应注在装船备忘录或装船批注内。
19.签字(Signature)
根据"500"条款规定,提单应由下列人员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或船长的任何签字或证实,必须表明"承运人"或"船长"的身份。代理人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时,也必须表明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名称和身份,即注明代理人是代表承运人或船长签字或证实的。按照上述规定,提单签字应根据签字人的不同情况批注不同内容,例如:
(1)承运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
(签字)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2)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 /or on behalf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3)船长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COSCO(或不注或注船名)
(签字)
As Master或The Master
(4)代理人签字
提单上部:COSCO
提单签字处:ABC SHIPPING CO.
(签字)
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the master ×××of the Carrier COSCO或As agent for and/or on behalf of XXX as master (或the master) Of COSCO as Carrier(或The Carrier)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不接受由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但下列情况除外:
(a)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运输行名称并由其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b)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运输营运人的名称,运输行以其具名代理或代表的身份签字或以其它方式证实。
鉴别运输商出具的提单通常是有些提单内注有出单人为运输商,如"Forwarding Agent",另外,通常运输商名称内含有"for-warding"字样。
20.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On Board Notation):备运提单只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货物装船后提单内还应做相应表示。表示的方式有下面两种:
(1)在提单空白处加"已装船"批注或加盖类似内容的图章。例如"shipped on Board",有的只加"On Board",然后加装船日期并根据不同情况加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字或简签。(2)通常备运提单在下端印有专供填写装船条款的栏目,有人称之为"装船备忘录"。此栏目通常印有"已装船"(Laden on beard the Vessel),装船日(Date)和签字(Signature)等栏目。装船后,加注必要内容,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或简签。
所谓简签,是指签字人以最简单的签字形式通常只签本人姓名中的一个单词或一个字母来代替正式签字。这是一种非正式或辅助性签字形式。"已装船"批注的简签有的甚至不加机构名称,因为一切正式内容已在"提单签发栏"签明。一些公司的做法更简便,装船后在提单上加盖"This is a shipped on board B/L When Validated"图章,然后在图章印迹边缘横盖小签章,表示提单性质已从备运提单变为已装船提单。
装船批注或装船备忘录除加"已装船"字样,并加日期和签字以外,还须根据需要,加注不同内容,例如(1)凡在船名、装货港或卸货港前注有"Intended"(预期)字样或类似限制性措词者,装船后,应在装船批注内加注实际装运的船名、装货港或卸货港。(2)提单注明的收货地或接受监管地与装货港不同,已装船批注仍须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和实际装货船名等。
21.承运人名称:根据UCP"500"第23条规定,港至港提单应"表面注明承运人名称",承运人通常是发行提单的船公司,一般已印妥,如未印妥,应如实加注。有的无承运人名称,经常遭国外拒付。
22.提单编号及其它:提单应有自己的编号,同一航次的提单不能有相同的编号。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供提单副本,则提单编号、船名和装船日均不能少。
23.不同国家对提单的特殊要求
(1)巴林:提单应注明货物的产地国、毛重和尺码。
(2)伊拉克:一般要求提供船龄证明。
(3)新加坡: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金额。
(4)塞浦路斯:提单不能以"Famagusta","Ryronia"和"Rar-avostassi"三个港口为卸货港或转口港。
(5)美国: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OCP×××。
(6)墨西哥:提单上的货物名称用西班牙文表示。
(7)厄瓜多尔:不接受空白抬头提单
(8)卢旺达:货物多从蒙巴萨港(Mombasa)转运至基加利,提单内应加"In transit to Kigali同时应注下列条款:"According to terms of C.& F Mombasa, the ship's responsibility ceases when the cargo passes over the ship's rail and sellers undertake no responsibility thereafter"(根据C&F蒙巴萨条款,货物越过船舷时船方将解除责任,自此以后卖方也将不承担责任)。
(9)凡经象牙海岸运至尼日尔(Niger),马里(Mali)和上沃尔特(Upper Volta)的货物,提单上应注明"Transi En Cote D'ivire(经象牙海岸转运)字样。
(10)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柬埔寨等国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运费金额。
(11)阿拉伯地区:有的来证要求提单注明船代理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另外,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证明和允许进入阿拉伯港口的证明。
(12)科威特:要求船公司出具抵制以色列证明和允许进入科威特港的证明。科威特(Kuwait)之后不能加波斯湾(Persian Gulf).
(13)提单要求手签的大致有下列国家:斯里兰卡、孟加拉、印度、尼伯尔、巴林、阿根廷、西班牙、墨西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