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汇票的定义和当事人
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要求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的书面命令。
当事人:出票人(Drawer):通常是出口人;
受票人(Drawee):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进口人或者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Payee)即规定可领取金额的人。
注意:除此之外,汇票在使用中还可能出现一些非基本当事人,如:背书人(ENDORSER)、保证人(GUARANTOR)等。
在信用证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中,即期付款有时不一定需要汇票,可以发票代替。而对于远期付款,汇票一般都是必要的,因付款人须凭汇票承兑,并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而持票人必要时可凭承兑的汇票贴现或经背书转让。
二、汇票的种类
(一)光票和跟单汇票
光票(CLEAN BILL)
光票是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光票的流通完全依靠当事人的信用,即完全看出票人、付款人或背书人的资信。在国际贸易中,对少量货运,或收取保险费、运费等其他费用,可采用光票向对方收款。
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跟单汇票是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以承兑或付款作为交付单据的条件。除了有当事人的信用外,还有货物的保证。因此,在国际贸易中,这种汇票使用较为广泛。
(二)按照付款时间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Sight bill)
2、远期汇票(Draft and time bill)
(三)按出票人的不同,可分成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和银行汇票(Banker bill)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是商号、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商号、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出口商用逆汇法,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进签发的汇票,即属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指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银行汇票由银行签发后,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付款行取款,此种汇款方式称为顺汇法。
(四)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可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商号、企业或个人出票而以另一个商号、企业或个人为付款人,并经付款人承兑后的远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
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它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所以银行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更易于被人们所接受,并且能在市场上流通。
在汇票的正本和副本上印有“First of exchange”和“Second of the same tenor and date unpaid”这样的词。这意味着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的作用。一旦其中的一份起作用,另一份自动出失效。
三、汇票使用
汇票的流转程序一般有出票 →提示 →承兑 →背书 →付款等。
出票(DRAW或ISSUE)
出票包括两个动作:一是写成汇票(DRAW),即在汇票上写明有关内容,并签名。二是交付(DELIVER)。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真正建立了债权,完成了出票手续。也有出票人为避免持票人对其追索责任,在出票时加注“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对出票人不得追索)的词句。
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付款和承兑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到期立即付款。
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其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的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付款人承兑后,就叫做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立即付款的责任。
承兑交付可以有两种:(1)付款人承兑后,将汇票交给持票人留存,于到期时由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2)付款人承兑后,把汇票留下,而以“承兑通知书”(ACCEPTED BILL ADVICE)交给正当持票人,到期凭以付款。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方式:
(1)一般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或称普通承兑。
作一般承兑时,汇票付款人对汇票的内容一概接受,无条件地承兑。承兑作于正面。如:
ACCEPTED
SEP.03,2003
XXXXX(SIGNED)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或称保留性承兑。
承兑人作承兑时外加一些对汇票内容的修改。常见的限制承兑有:
有条件承兑(CONDITIONAL ACCEPTANCE),是指须完成承兑人所提出的条件后,才付款。如:
ACCEPTED
SEP.03,2003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 OF LADING
XXXXX(SIGNED)
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是指对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负责到期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YABLE WITH 50% OF THE AMOUNT
XXXXX(SIGNED)
地方性承兑(LOCAL ACCEPTANCE),是指承兑时指明仅能在某地付款。如:
ACCEPTED
SEPT.03,2003
PAPABLE AT XXXX COMPANY, HONGKONG
XXXX(SIGNED)
付款(PAYMENT)
付款是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时,付款人即应付款,无需经过承兑手续;对远期汇票,在规定的时效、规定的地点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时,即应到期付款。
在汇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做正当付款后,付款人一般均要求收款的持票人在背面签字,注上“付讫”(PAID)字样,并收回汇票,从而结束汇票上所反映的债权、债务关系。
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转让汇票的一种手续,就是由汇票的抬头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已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ENDORSEE)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经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汇票可以经过背书不断转让下去;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ENDORSER),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在他出让以后的所有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在国际市场上,汇票持有人如要求付款人付款之前取得票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在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这叫贴现(DISCOUNT)。银行贴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持有人,还可以在市场上继续转让,或者向付款人索取票款。
拒付(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DISHONOUR BY NON-PAYMENT)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DISHONOUR BY NON-ACCEPTANCE),或付款人避而不见,破产或死亡等,以致付款已事实上不可能时,均称为“拒付”,又叫“退票”。
汇票遭到拒付,持票人必须按规定向前手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前手背书人再通知他的前手,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此外,持票人还应将拒付的汇票提交法定公证机构,由其再向付款人提示,若付款人仍拒付,则公证机构将按规定格式做成“拒付证书”(PROTECT)。证明持票人已按规定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获结果。“拒付证书”是持票人凭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如拒付的汇票已经承兑,出票人也可凭“拒付证书”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
追索(RECOURSE)
持票人在汇票被拒付时,对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有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包括利息及做成“拒付通知”、“拒付证书”的公证费用等)的权利,这种行为称为追索。
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前手追索。如汇票已经经过承兑,则出票人还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贴现(DISCOUNT)
贴现是持票人(即收款人)将未到期的汇票卖给银行,从而提前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对于银行,贴现实际上是作了一笔贷款,而且银行是在付款时预先扣除了利息。由于一般商业票据有贸易背景,银行有货物作担保,是比较安全的,一般也就不再收其他抵押品了。
对于持票人来说,通常用汇票进行贴现也是一种融资渠道。而且一般贴现不要抵押品,手续简单、方便。此外,贴现所得不象有些贷款一部分要存入银行作无息存款,因此成本相对比较低。
票据贴现被广泛地应用于进出口贸易中,因此,汇票也成了一种常用的信贷工具。
四、汇票的填制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汇票缮制,不仅要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还要符合汇票的规范制法。
出票依据(DRAWN UNDER)
“出票依据”是表明汇票起源于交易是允许的。一般内容有三项:即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出票依据是说明开证行在一定的期限内对汇票的金额履行保证付款责任的法律根据,是信用证项下汇票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之一。
利息(INTEREST)
此栏填写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利息率。若没有规定,此栏留空。
号码(NUMBER)
一般填写商业发票的号码。
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
一般填写确切的金额数目。除非信用证另规定,汇票金额所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和发票所使用的货币一致。在通常的情况下,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00%,但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最高金额为限。如果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则有10%的增减幅度。
付款期限(TENOR)
汇票期限(TENOR)的填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即期的汇票,要打上“AT SIGHT”。在汇票“AT”与“SIGHT”之间的空白处用虚线连接,表示见票即付。
如远期汇票,应在“AT”后打上信用证规定的期限。
信用证中有关汇票期限的条款有以下几种:
1、以交单期限起算日期。如 “This L/C is available with us by payment 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our counters”.
此条款规定付款日期为对方柜台收到单据后的60天,因此在填写汇票时只须写:“At 60 days after receipt of full set of documents at your counters”。
注意,信用证中的“OUR COUNTER”(我们的柜台),系指开证行柜台,而在实际制单中,应改为“YOUR”(你们的)的柜台,指单据到达对方柜台起算的60天了。
2、有的汇票是以装船日期为起算日期的。如“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available at 30 days after B/L date by drafts”.
那么在制单时就要填写“30 days after B/L date”。制单时,从提单日期起算30天。.
3、也有少数汇票的起算日期是以发票日期起算的。如:“Drafts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因此,在制单时应在此栏目里填写:“ At 60 days from invoice date”.从发票开出日期起算的60天了。
受款人(PAYEE)
受款人又称收款人(PAYEE),收款人一般是汇票的抬头人,是出票人指定的接受票款的当事人。有的是以出口商或以其所指定的第三者为受款人。在国际票据市场上,汇票的抬头人通常有三种写法:
1、记名式抬头(DEMONST RA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XXX人的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XXX),这种类型的抬头是最普遍使用的一种。
2、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仅付给XXX人”(PAY TO xxx ONLY)或“限付给XXX人,不许转让” (PAY TO XXX ONLY ,NOT TRANSFERABLE)。
3、持票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 即在受款人栏目中填写“付给持票人”(PAY TO BEARER)。
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的受款人一般都是以银行指示为抬头的。常见的信用证对汇票的受款人一般有三种做法:
来证规定由中国银行指定或其他议付行,或来证对汇票受款人未作明确规定。通常汇票的受款式人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由中国银行指定)。
(1) 当来证规定由开证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开证行的名称)。
(2)当来证规定由偿付行指定时,在汇票的这一栏目应打上:“PAY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偿付行名称)。
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
用大写英语文字表示,并在文字金额后面加上“ONLY”,以防止涂改。如:“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FIVE THOUSAND SIX HUNDRED ONLY”。信用证使用的货币、上面所使用的小写金额应与大写金额相一致。
付款人及付款地点
汇票的付款人(PAYEE)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也称致票人。在汇票中表示为“此致XXX”。凡是要求开立汇票的信用证,证内一般都指定了付款人。如果信用证没有指定付款人,按照惯例,一般做成开证行为付款人。填制汇票的一般做法是:
1、当信用证规定须开立汇票而又求明确规定有付款人时,应理解为开证行就是付款人,从而打上开证行的名称、地址;
2、当信用证的条款为:“DRAFTS DRAWN ON APPLICANT”时,应填写该信用证的开证人名称及地址;
3、当信用证要求为:“DRAWN ON US”时,应理解“US”为开证行名称及地址。
还有,付款人旁边的地点就是付款地点。它既是汇票金额的支付地,也是要求付款地,或拒绝证书做出地。
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出票人(DRAWER)即签发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
汇票的出票人栏目,一般打上出口商的全称,并由出口商经理签署或盖章。
汇票的出票人一般是信用证指定的受益人,按来证照打。汇票的出票人也应当同其他单据的签署人名称相符。
汇票必须注明出票地点,因为如果在一个国家出票,在另一个国家付款时,假如发生争议,确定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为依据,来判断汇票所具备的必要项目是否齐全,从而使之有效。对此,各国采用出票地法律或行为地法律的原则,即以出票行为的当地法律,认为汇票已具备必要项目而生效时,付款地点也同样认为有效
一、信用证下汇票制作训练
正昌公司下服装出口的汇票填制,先要求学生根据填制规范独立或相互讨论完成。制作时间:10分钟
然后要求某位学生来回答,其他学生来挑刺。
二、总结汇票的制作要求
根据上面正昌公司汇票的制作情况,总结汇票的制作要点
------当事人:
1.出票人(Drawer)——汇票右下方应由出票人签字盖章。
信用证下-----受益人
托收下-----卖方 。
2.付款人(Payer)——受票人(Drawee)
信用证下-----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
托收下-----买方
3.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抬头
信用证下-----议付行
托收下------托收行
-----------其他内容:
1. 出票依据(Drawn under)——如为信用证支付方式,应填写开证行的名称。如为托收方式,应填D/P或D/A。
2. 信用证或购买证号码(L/C No.or A/P No.)——有时也可接受来证不要求填写填上此栏的要求。
3.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ance)——此栏应正确填上信用证开立的日期。
4. 年息(Payable with interest)——这一栏由结汇银行填写,用以清算企业与银行间利息费用。
5. 号码(No.)——一般填商业发票的号码,以核对发票与汇票中相同相关内容,或者填汇票本身的顺序编号。
6. 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由货币符号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美元一千零五元三十美分,写为:USD1,005.30。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各点:
①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其金额应与发票金额一致。无证托收的汇票金额和发票金额一般均应一致;
② 如信用证金额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例如97%,那么发票金额应为100%,汇票金额为97%,其差额3%一般理解为佣金;
③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以《贷记通知单》(Credit Note)扣应付佣金,那么发票金额开100%,而汇票金额应是发票金额减去《贷记通知单》金额后的余额;
④ 如信用证规定部分信用证付款,部分托收,应各分做两套汇票:信用证下支款的按信用证允许的金额支取;以银行为付款人,托收部分的以买方为付款人,发票金额是两套汇票相加的和。
7. 汇票交单日期和地点(Date and address)—— 一般是提交议付行的日期,该日期往往由议付行填写。该日期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也不得早于各单据的出单日期。
8. 汇票期限(At…sight)——如为即期汇票,在At 与Sight之间打下“…………”符号,如为远期汇票,则应按信用证上规定的时间填制在此。例如:
1) “60 days after ”,见票后六十天付款。
2) “30 days after”,出票日后三十天付款。
3) “45 days after”,提单日后四十五天付款。
计算汇票的时间,不包括见票日、出票日等,即常说的“算尾不算头”。
-----在总结完汇票的制作要求后,要求学生自行修改前面制作的汇票。
再总结汇票的概念
三、汇票改错强化练习
根据教材P195的材料,制作了如下汇票,找出其中的不符点并改正。
(要求学生来抢答)
四、汇票种类
从汇票的内容出发,重点介绍以下几种汇票的种类,主要是之间的区别。
1.光票和跟单汇票(Clean Bill and Documentary Bill)
光票:不附有任何货运单据。
跟单汇票:附有货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Sight Bill and Time Bill)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付款人于将来的一定日期付款。
3.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Commercial Bill and Banker’s Bill)
商业汇票:出票人是工商企业。
银行汇票:出票人是银行。
五、本票和支票
简单介绍本票、支票与汇票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