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单证员考试辅导: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08-15

  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有以下几项:
  (1)《亚太贸易协定》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A、B)
  (2)《框架协议》规则的原产地证明书(A、C、D)
  (3)CEPA的原产地证明书(A、E)
  (4)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证明书(A、F)
  (5)2005年8月1日起,台湾15种水果实行零关税,2007年3月20日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19种进口农产品实施零关税.需符合:在台湾地区收获、采摘或采集;运输要求:直接从台、澎、金、马运到大陆或经香港、澳门、日本的石垣岛运至大陆。
  (6)“特别优惠关税待遇”(A、G)
  (7)《中智自贸协定》(A、H)
  注:
  A.原产地证书由受惠国发放,所有内容必须与给惠国备案一致,一个证书只适用一批货物。
  B.不能提交时,先依海关确定原产地并征税、放行货物,自货物进境之日起90天内补交,多征的税可退回。
  C.原产地证书应自签发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国提交,第三方转运时,延长至6个月,FOB≤200美元免交。
  D.不能当时提交,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交,多征的税可退回。
  E.适用CEPA项下的货物,实行绿色关锁制度,无法联网核对时,可先交保证金放行货物,90天内核定证书真实情况,情况属实可退还保证金。
  F.在出口前或出口时或出口后15内签发,或货物装运起1年内补发,在签发之日起6个月提交,最多可延长至8个月。
  G.原产地证书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180日,用A4纸印刷,所用文字为英文.海关核查时应90日回复;核查期间可以凭保证金放行.
  H.所用文字为英文.自签发之日起1年有效.海关核查时应60日回复,期间可以先凭保证金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