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单方法
针对单套单据有两种审单方法:
1、纵横审单法
首先以信用证与出口单据的发票自上而下,进行逐字逐句的核对,再将其他单据与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核对,这叫做纵向审单,完成纵向审单之后,再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种单据进行核对,特别注意共有项目是否相一致,这就是横向审单。这种方法概括为纵横审单法。
2、先数字后文字审单法
在单据的数量比较集中时,可以先将各种单据的所有数字,如单价、总价、数量、毛净重、尺码、包装件数等数据进行全面的复核,然后再采用纵横审单法对其他内容进行审核。
针对多套单据有两种审单方法:
(1)按装运日期审单法。按照货物装运日期的先后依次进行审单,争取在提单签发之前完成预审工作,以便在取得正本提单后一可以立即向银行交单。
(2)分地区客户审单的工作方法。不同的国别地区,不同的进口商对出口单证的要求各异,但同一国别地区或同一客户对出口单据的要求基本相同,为了提高效率和质量,业务量较大的单位,可以采用分地区客户审单的工作方法。
(二)审单要则
无论使用何种审单方法,都离不开对单据基本点的审核。现将一些主要的审单要则归纳如下:
1、速审:
信用证是否仍有效;
单据是否过期;
金额是否一致;
货物数量是否一致;
出运日期是否在最迟装运日之前;
所要求的单据是否全部提交。
2、总审(所有单据)
名称和地址是否一致;
货描是否一致;
唛头是否一致;
更正处是否加具签字或小签。
(三)审单的重点项目
1、汇票的审查要求
①金额大小写、币别代码应规范、一致;
②付款期限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
③金额不能超出信用证限额;
4正确填写基本当事人;
⑤正确填写出票条款;
⑥出票人印章、签字不得遗漏;
⑦信用证规定的其他条款。
2、发票的审查要求
发票的付款人(抬头人)做成信用证的开证人或与信用证的特别要求相一致。非信用证方式收汇时,一般将合同的买方作为发票的抬头人。
发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信用证显示的受益人名称、地址相符,非信用证方式时,该栏目显示合同的卖方。
发票的内容应做到严格按信用证要求表述。若信用证有详细品名的完全照样显示。若信用证只显示统称,如“General Merchandise",发票上可按照合同和实际装运货物,显示详细品名,但不能与信用证上的统称相矛盾,而且必须与其他单据上出现的商品描述相符。
完整、正确地显示价格条款,做到与相应单据(如提单上的运费支付方式)的表述相一致。
发票金额、数量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正确运用(UCP500》的有关规定。发票金额不能超信用证金额,显示信用证所要求的折扣和货款。数量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发票上必须列明与其他相关单据相一致的总包装件数、总毛、净重、总尺码等数据。
做到信用证对发票的其他规定,如:按要求显示有关号码,相关证明文句等。
3、运输单据的审查要求
运输单据的格式性质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若信用证规定出具特定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应予以照办,出具人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托运人一般应为出口商(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有特殊要求,提单的收货人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若为指示抬头提单,交单前必须正确背书,以便办理清关提货手续。
装运地/港、目的地/港,航程路线、通知人、提单日期等均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提单上必须明确注明运费预付或到付字样。
货名可用统称,并与信用证和发票一致。
唛头、数量、毛重和净重应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大小写应相符等。
交银行的提单的正副本张(份)数符合信用证规定,承运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也要确保正确。
运输单据不能标有不清洁批注。
4、保险单据的审查要求
(1)保险人和保险单据的名称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2)被保险人(投保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3)保险标的物(Subject Matter)应与运输单据相同。
(4)承保风险(Risks Insured)应符合信用证关于保险险别的规定。
(5)保险期限应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有关起运地、目的地、运输工具、航程,必须与运输单据一致。
(6)保险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信用证未注明金额要求时,应按发票上货物金额的110%投保。投保货币按信用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7)保险费除非信用证要求显示,一般可不显示,只打“。arranged”。
(8)代理人( Agent)即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应有全称和详细地址。
(9)理赔地点一般应为目的地。
(10)保险公司签章不得遗漏。
(11)保险单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12)保险单的背书需按信用证规定办理。
5、其他单据的审查要求
单据名称、出具者符合信用证要求。
签发日期正确。
(四)审单时必须注意的常见问题
1、分期装运与分批装运
2、分期装运的失效和恢复有效
3、信用证的双到期
4、清洁和不清洁的运输单据
5、运输行类型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