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包装单据复习资料(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五、制作包装单据应注意事项

  1. 采用信用证收汇时,包装单据名称应与信用证内规定的名称一致。

  2. 毛、净重方面,应列明每件的毛重和净重,小计数及合计数必须与发票和运输单据、产地证、出口许可证的数字相符,对于计价的重量,数字更须注意。

  3. 如果信用证规定要列明内包装情况 (Inner Packing) 必须在单据中充分表示出来,例如:信用证规定每件装一胶袋、每打装一盒、每20打装一纸箱,则须注明:“Packing: each piece in a poly bag, one dozen in a cardboard box and then 20 dozen in a carton.”

  4.信用证项下,银行不检查单据中的数学计算细节,而只负责将总量与信用证及/或者其他单据相核对。

  5、重量单如冠以Certificate of Weight(重量证明)的,以加注:“We certify that the weights are true and correct”的证明句为好。

  6. 装箱单据一般不应显示货物的单、总价,因为进口商把商品转售给第三者时只要交付包装单和货物,不愿泄露其购买成本。

  7. 为了符合信用证不接受联合单据的要求,可以利用装箱单分别冠以重量单、尺码单等不同名称的方法,一次缮制,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份数分别提供给银行。

  8. 必须与全套其他单据相关联,如:显示发票号码、合同号码等。

  9.货物描述,可以与信用证中的货描一致,也可以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相抵触。

  10.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装箱单、重量单可以不签署。但当包装单据冠以“……证明”或含有证明文句时,则应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