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考试出口收汇使用的汇票(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0-11-06

  5. 付款期限,是汇票的重要项目,凡没有列明付款期限的汇票,根据票据法应认为无效。按照不同的付款期限,一般可采用下列方式缮制:

  (1) 即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或“---”,如AT* * * SIGHT, AT---SIGHT

  (2) 远期付款,在汇票上的付款期限处,加打远期天数和起算期,

  例如: “At 30 days after date of the draft”(出票后30天付款)

  “At 45 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45天付款)

  “At 60 days after B/L date”(提单日后60天付款)。在汇票空白处注明提单日期,以便两者分开时,能计算到期日。

  假远期信用证的汇票,在汇票期限栏目处须注明远期天数。

  例:(2008年试题)

  90天假远期信用证,出口商在填写汇票时,应在付款期限栏目中( )

  A、打上 AT SIGHT B、填90 DAYS

  C、打上“…….”或“******” D、留空白

  答案:B

  当用from、after表述汇票远期期限时,到期日的计算都从此规定的次日起起算。

  例: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的期限为30 DAYS FROM DATE OF LADING ,提单日期为 MARCH 1 ST,2005 ,则根据《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汇票的到期日为( B )

  A.2005年3月30日 B.2005年3月31日

  C.2005年3月20日 D.2005年4月1日

  (3) 定期付款:则应填上将来具体的付款到期日,如AT 31 Dec. 2003 fixed, 并将汇票上的“SIGHT”划去。

  6. 收款人,又称受款人,按国际习惯,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受款人,如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我国国内的做法是将交单行作为受款人。无证托收的汇票,一般应以托收行(出口地银行)为受款人。在“Pay to the order of…”之后的横线上填写。

  例如:“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Shanghai Branch”

  此种汇票背书后可以转让。

  A.来证规定“限制议付”,则填限制银行。

  例如:“…negotiations are restricted to Bank of China only”

  此时填写: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B.来证没有规定“限制议付”,则打任何一家议付行即可。

  例如:“Draft for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 in Beneficiary’s country.”

  这是不限制收款人,不限制议付行的一种来证的内容,是最常见的一种规定收款人的方法。收款人可以在自己的国家里选择任何一个合适的银行作为收款人或议付行。

  (2008年试题)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汇票的收款人通常的抬头方式是( A )

  A.指示性抬头 B.限制性抬头 C.持票人抬头 D.来人抬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