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缮制辅导82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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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非显而易见的损失

    承运人一般拒绝赔偿非显而易见的损失,理由是标准提单中有关于包装内容不明的说明。在一些法律中,如果货物的状况隐藏于包装内或集装箱内,那么提单的内容可以使承运人免于承担上述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据此,索赔人必须提供确凿证据证明非显而易见的损失发生于承运人控制货物期间,而这总是很困难的,并且经常拿不到证据。只有此时,承运人才要说服法院,他不应当对损失负责。

    确定由谁对包装内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是一个经常发生的问题。这样的损失要么是隐蔽性的,因为外部包装没有“不良状况

    “的迹象;要么是未检查出来,因为一般性的检验本来能够发现损失,但却做的不够充分。在集装箱化运输之前,承运人会检验外部包装,所以应发现而未发现损失的机率不大。一般来说,货物所有人或他们货物运输保险人承担了货物的隐蔽性损失。

    6、集装箱化运输与“无法定位"的损失

    隐蔽性损失是集装箱化运输中的一个非常大的问题。我们无法判定隐蔽性损失发生于运输的哪一特定区段,所以隐蔽性损失经常被称为“无法定位的”损失。搬运货物时,承运人只有机会检查托运人封装集装箱的外部状况,要检验内部,承运人不得不打开封条,这样就会破坏集装箱的完整性。所谓集装箱的完整性是指封条表明的集装箱内部装箱货物未被乱动过。要确定集装箱的完整性,承运人必须检验集装箱里边装箱货物,开具确认货物状况仍然良好的核对票据,然后重新封装集装箱。本来集装箱化运输的重要优势是相对低的运费率,因此,强制承运人承担检查集装箱内部装箱货物这样广泛的义务不会给任何人带来好处。

    当货运代理为封装好的集装箱开具FIATA-FBL时,他就处于与承运人同样的地位。实践中,货运代理提供拼箱服务或装箱服务。承运人可以将损失当作是隐蔽性的,因为他收到的都是封装好的集装箱。而货运代理在集中运输前就已经知道货物的状态,因而必须提供确定的证据证明装箱前后货物都处于良好状态。

    根据海牙一维斯比规则,FIATA-FBL第8.3条针对包括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过程中所发生的灭失与损坏,包括隐蔽性损失,规定了统一的责任限制。对于不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第8.5条规定的统一责任限额与《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中的规定一样,灭失或损坏的货物赔偿为每千克8.33特别提款权。只有当货运代理可以证明损失发生于特定区段时,他才可以适用该区段上的责任限制。

    7、签发日期

    货运代理必须保证签发日期与其代理人或实际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日期一致。如果FIATA-FBL作为港至港或海运提单使用时,应在所有托运的货物都已装船后签发FIATA-FBL.信用证条款经常要求在FIATA-FBL中填写的日期上加盖“已装船”。

    有时,客户会要求货运代理倒签提单。倒签提单可能成为不正确的陈述,导致货运代理承担其通常的保险范围之外的潜在的责任。货运代理的潜在责任是这样产生的:其客户需要提交信用证下的FIATA-FBL;而信用证限定银行只接受其认为正确的运输单据。例如,收货人需要及时收取一批时装货物以投放特定的市场。因此,收货人在信用证中加入一个条款:提单应于某一特定日期之前签发。如果为符合这一条件而错误地填写签发FIATA-FBL的日期,收货人支付了货款却可能无法卖出货物。如果货运代理的客户破产,收货人可以起诉货运代理,而货运代理很可能找不到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