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缮制辅导31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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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受款人(PAY TO THE ORDER OF…)。此栏目应根据信用证内容填写。如信用证无规定,则填制议付银行的名称和地址,如也无明确哪家银行为议付行,则填制BANK OF CHINA.

  如:CREDIT AVAILABLE WITH THE ADVISING BANK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YOUR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此文显示议付必须在ADVISING BANK (通知行)进行,即,议付行就是通知行,故在此栏中填制通知行的名称和地址。

  ①汇票的受款人通常有以下3种填方法:

  A.限制性抬头:如PAY╳ ╳ ╳ONLY(仅付给╳ ╳ ╳)或再加上NOT NEGOTIABLE或NOT TRANSFERABLE(不准流通),这种汇票不能流通,只有指定的爱受款人╳ ╳ ╳才能接受票款。

  B.指示抬头:如:PAY TO THE ORDER OF╳ ╳ ╳(由╳ ╳ ╳指定),这种汇票可经受款人╳ ╳ ╳背书转让。

  C.持票人或来人抬头:如“PAY BEARER”(给来人),这种汇票转让时无须背书,仅将汇票交给受让人即可。

  ②汇票的背书方法:

  在指示抬头的条件下,汇票只有经过背书才能转让,背书方法一般有以下3种:

  A.限定性背书:即背书人(受款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 ╳ ╳(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 ╳ ╳(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

  B.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付给╳ ╳ ╳(被背书人的名称)的指定人”。汇票背书后,经过交付,由背书人(转让人)转让给被背书人(受让人),被背书人再作记名背书转让给他人,这样就有了第二、第三等背书人,这样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背书而多次转让。

  C.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只要签字,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经空白背书的汇票,任何持有人都可受款或将汇票再转变为记名背书而转让。

  (10)汇票的交单日期和地点(DATE AND ADDRESS)。汇票的交日期指受益人把汇票交给议付行的日期。这一栏目一般由议付银行代为填写(它不得早于各种单据的出单日期且在信用证的议付有效日期内)。

  (11)付款人(PAYER)。此栏应根据信用证汇票要条款中所规定的付款人填写,可能是开证行,也可能是开证申请人或另外的一家公司,如信用证规定:DRAFT DRAWN ON APPLLCANT,则此栏填信用证中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又如来证要求:

  DRAFT ON US,首先应明确这里的US是指开证行,于是应把开证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此栏中。

  另外如:VALUE ON US ISSUED ON OURSELVES等,只要把ON后的人明确,即是付款人,如信用证未做任何规定,付款人即为开证行。

  (12)出票人(DRAWER)。虽然汇票上没有出票人栏,但习惯上在右下角空白处盖上出票人全称印章和其负责人手签印章。与付款人相对应,出票人即出具汇票的人,一般为出口公司。

  (13)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虽然汇票上也没有特殊条款一栏,但如信用证上规定汇票中有特殊条款就打印在右上角空白处。

  例如来证要求:THE NUMBER OF B/L MUST BE INDICATED IN THE DRAFT,即在汇票右上角打上“THE NUMBER OF B/L IS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