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单证员考试:缮制辅导11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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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

  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17﹑数量

  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

  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

  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

  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份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

  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

  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

  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