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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在进出口贸易结算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票据。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汇票在缮制时,除应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外,还要符合汇票的规范制法。
1. 汇票编号(No.)
汇票编号即商业发票的号码。在国际贸易结算单证中,商业发票是所有单据的核心,以商业发票的号码作为汇票的编号,表明本汇票属于第×××号发票项下。实务操作中,银行也接受此栏是空白的汇票。
2. 汇票小写金额(Amount in Figures of Draft) 汇票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总金额,除非信用证金额有“大约”等字样,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 出票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e)信用证方式下的汇票出票地点一般填议付行的所在地和出票人所在地;以议付日期作为汇票的出票日期(一般委托议付行在办理议付时代填日期。按规定,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也不得超过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限)。
4. 付款期限(Tenor)
汇票的付款期限主要有两种:即期与远期。
即期付款条件下,应在“At”与“Sight”之间空白处以虚线(或“*”号,或“×”号)连接。即“At…Sight”,表示见票即付。远期汇票的付款方式,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3条规定,有三种:“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后定期付款、定日付款。
(1)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所规定的期限,表示为“At ××days after Sight”。
(2)出票日后定期付款:根据要求,表示为“At ××days after date”,同时将汇票上印就的“Sight”一词划掉。
(3)定日付款:若要求以提单日后第××天到期付款,则表示为“At ××days after B/L date”,同时将汇票上印就的“Sight”一词划掉。
如果信用证条款并未明确汇票的付款期限,则可视为即期付款。
5. 受款人(Payee)
信用证方式下一般以议付行指示性抬头为汇票受款人,即“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6.汇票大写金额(Amount in Words)
此栏必须与汇票的小写金额一致。应在“the sum of ”后按小写金额使用英文大写数字填写,大写金额前冠以货币全称的复数形式,句末加上“Only”(整)。
大写金额的小数点以下的辅币表示方法,以0.75美元为例,有以下几种写法:①CENTS SEVENTY FIVE ONLY
7. 商品名称及数量(name of commodity and quantity)
此栏应填明货物的名称及数量。
8.出票条款(Drawn Clause)
应按信用证规定原句一字不改地照录,以示开证行对该汇票是受所开立的信用证约束而担保付款。即使信用证没有规定出票条款,汇票仍应注明出票条款的内容,即开证行的名称、信用证号码及开立信用证日期。
有些信用证规定了利息条款,则可在出票条款后列出。
如果信用证规定汇票注明“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凭单付款)”,则也要在出票条款后列明。
9.付款人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方式的汇票以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为付款人,不应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申请人为汇票的付款人,银行将视该汇票为一份附加的单据;而如果信用证未规定付款人名称,汇票付款人亦应填开证行名称。 10. 出票人签字(Signature of Drawer)
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必须在汇票上签章才能生效,以示出票人对该汇票承担责任。出票人的签章必须与其出具的商业发票等其他单据的签章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