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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书(商会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书都是一种证明商品的原产国别的一种证书。其中,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当商品出口到给予普惠制的国家时所应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在我国一般原产地证书(商会产地证)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CPIT —— 简称贸促会)签发的。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则一般由商检局(即现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
(一) 信用证产地证条款示例:
1.一般原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issued by China Council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普惠制原产地证(GSP FORM A)
“G.S.P.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showing importing country”
(二) 一般原产地证填制要点:
出口商:受益人(要有详细的名称、地址)。
收货人:开证申请人(要有详细的名称、地址)。
运输方式和路线:注明装货港、到货港及运输方式(如有转运,也要注明)。
目的港:标明货物的最终目的港。
签证机关专用栏:一般情况下,此栏空白,由签证当局视情况填写相应的内容。例如,但信用证要求产地证由商会(Chamber of Commerce)出具时,则由贸促会在本栏中加盖“商会章”,证明“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is 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
唛头和包装号码:此栏填写商品包装上的装运标志,应完整、规范并与其他单据上的装运标志一致。不能简单填写“As per Invoice No.xxx”或类似表示。
货物描述及包装件数和包装种类:本栏填写商品的名称以及商品外包装的数量及种类。注意在货物描述结束时应有终止符“* * * * * * * * * * *”。
HS编码:本栏应按照商品在《商品名称和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 Coding System)中的编码填写,注意本栏中的编码要与报关中的商品编码一致。
数量或重量:应按照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中的数量填写,若填重量的话则应填入毛重。
10.发票号码和日期:填入本次交易的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注意:此揽不得留空。
11.出口商申明:本栏必须由出口商手签、加盖公章并加注签署地点、日期。注意:该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与发票日期相同),同时,不能迟于装船日期和第12栏签证机关的日期!
12.签证机关栏:本栏供签证机关证明用。必须由签证机关手签、加盖公章并加注签署地点、日期。
(三)普惠制原产地证(格式A)填制要点:
1.2.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相应栏目一样。分别填写出口商和进口商的详细名称、
地址,注意要和信用证的有关写法一致。
运输方式及运输路线:注明装运港、到货港及运输方式。(如有转运,也要注明)。
签证机关专用栏:一般情况下,此栏空白,由签证当局视情况填写相应的内容。
5.项目号:即商品的顺序号。按不同品名填写1.2.3……
6.唛头和包装号码:此栏填写商品包装上的装运标志,应完整、规范并与其他单据上的装运标志一致。不能简单写“As per Invoice No.xxx”或类似字样。
7.货物描述及包装件数种类:本栏填写商品的名称以及商品外包装的数量及种类。注意:在货物描述结束时应有终止符“* * * * * * * * * *”紧跟其下。
8.原产地标准:须按FORM A背面有关条款填入“P”, “W”, “F”等字母。具体规定如下:
- 完全自产产品,无进口成分,只须填“P”即可。
- 含进口成分,但经过出口国充分加工的产品输往欧盟15国及瑞士、挪威和日本时填“W”并在其后加注出口产品在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Nomenclature——CCCN)的税目号(如“W”96.18)。
- 出口加拿大的商品,如果其所含的进口成分占产品出厂价的40%以下,则填“F”。
- 出口到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产品,此栏可空白。
9.数量或重量:应按照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中的数量填写,若填重量的话则应填入毛重。
10.发票号码和日期:填入本次交易的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注意:此栏不得留空。
11.签证机关:本栏由签证机关证明用。必须由签证机关手签、加盖公章并加注签署地点、日期。
12.出口商申明:本栏填写产品原产国和进口国(给惠国)并且必须由出口商手签、加盖公章并加注签署地点、日期。注意:该日期不能早于发票日期(一般与发票日期相同),同时不能迟于装运日期第11栏签证机关的日期。
六、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一般为出口商)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当承保货物发生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单又是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重要依据。
(一)信用证保单(保险)条款示例:
1.Insurance Policy covered for 110% of total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and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1/1981.
2.Policy of Insurance in duplicate issued or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Ltd., in the currency of the credit for the CIF value of the shipment plus 10 percent covering All risks, War risks and S.R.C.C.clause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3.Insurance Policy covered for 110% of total CIF value against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and Institute War Clause (Cargo) of 1982, showing claim payable at destination in the same currency of the draft.
(二) 保险单填制要点:
被保险人: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
唛头:同商业发票上的唛头一致。如唛头比较复杂也可以简单填写“As per Invoice No.x x x”。
包装及数量:本栏填写商品外包装的数量及种类。
保险货物项目:本栏填写商品的名称,可以用总称。
保险金额: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及加成率投保。如信用证对此未做规定,则按CIF或CIP或发票金额的110%投保。注意:保单上的保险金额的填法应该是“进一取整”,即,如果保险金额经计算为US$11324.12则在保险单上应填“US$11325”。
总保险金额:本栏只须填入保险金额的大写即可。
“保险”和“费率”: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此两栏一般打“As Arranged”。
9.运输工具:如采用海运则根据配舱回单填写相应的承运船名及航次。
10.开航日期:一般填写提单签发日期。更简单的就只填“As per B/L”。
11.12.起讫地点:填写货物的起运地和目的地(如有转运,也要注明)。
13.承保险别:按信用证规定的承保险别,包括相应的保险条款等。
14.保险代理:保单上提出还须填写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地址。
15.赔款偿付地点及赔款币种:赔款偿付地点一般填运输目的地。币种采用信用证或汇票所用货币的币种。
16.保单日期:不迟于提单日期,但一般应晚于发票日期。
17.保单背书:出口人在交单时应将保单作背书转让,以便进口方在发生由承保风险引起的损失时能取得保险公司的赔付。背书应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执行,如无特殊规定则应作成空白背书。保单的背书方法同提单基本相似。
七、商检证书
进出口商品经检验机关检验、鉴定后由商检机关出具、签发的各类证书统称
商检证书。商检证书是进出口交易中一种重要的证明文件。
(一)信用证商检证书条款示例:
1.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Weight issued by 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
2.Clean Report of Finding issued by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illance (SGS) hong Kong, evidencing that quality, and packing of goods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 of L/C.
Certificate of Analysis in duplicate in English version, issued by manufacture with detailed specification.
(二) 商检证书填制要点:
1.日期:证书日期不能迟于装运日期(即提单日)。
2.发货人:一般为出口人,即信用证的受益人。
3.收货人:一般为进口人,即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也可以只打“To whom it may concern.”(致“有关当事人”)。
4.报验商品的品名、数量、重量及唛头应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另外,检
验项目及内容,应符合有关信用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