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辅导资料(8)

来源:单证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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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二)

  (三)还盘

  还盘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需要变更内容或建议的表示。

  还盘做出后,还盘的一方与原发盘的发盘人在地位上发生了变化。还盘人由原发盘的受盘人变成新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的发盘人则变成了新发盘的受盘人。新受盘人有权针对还盘的内容进行考虑,决定接受、拒绝或是再还盘。

  例如:你10日电价格太高还盘30英镑限14日复。

  案例:公司周一对外发盘,限周五复到,客户周二回电还盘,邀我电复,我未处理。但是,周四客户又来电接受我周一的发盘,请问客户这样做合理吗?

  (四)接受

  所谓接受(Acceptance),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无条件同意的行为。法律上将接受称作承诺。一方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成立。

  1、根据《公约》的解释,构成有效的接受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其他人对发盘表示同意,不能构成接受。

  (2)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

  就是说,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盘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接受”的字眼,但又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接受,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改变: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案例:公司对外发盘,国外客户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回电接受,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接受?

  (09年试题)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试简述理由。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而发盘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接受,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