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口岸:货物经海关放行出境的最后一个关境口岸的名称。
2﹑经营单位:
填明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全称。
3﹑指运港(站):
货物预定最后到达的港口﹑城市的全称。
4﹑合同(协议)号:
填具本报单货物的合同号码﹐包括年份﹑字轨﹑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
目前使用白色《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出口的货物﹐一般有以下几种贸易方式﹐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填报。
一般贸易﹔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赠送的物资﹔边境小额贸易﹔对外承包工程货物﹔租赁贸易﹔易货贸易﹔出料加工贸易﹔其他贸易。
6﹑运抵国(地):
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或在运输中转国(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的最后指运国(地区)名称。
7﹑消费国别:
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名称。不能确定实际消费国的﹐以预知的最后运往国为准﹐如售予甲国而运往乙国的﹐填具乙国的名称。对成交条件订明为选择港的﹐以第一个选择港所在国填具。
8﹑收货单位:
填具境外最终收货商的名称及所在地。可依据出口合同﹑发票填写。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
填具运载货物通过国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填写船只名称及号码﹐汽车车牌号码及火车的车次﹔对于空运或邮运的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
填具货物的装货单号或运单号。
11﹑收结汇方式:
填具实际收结汇的方式。
12﹑起运地点:
填具货物的发货单位所在地名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
填具货物在《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所对应的号别。
14﹑货名﹑规格及货号:
填具货物的全称﹑规格﹑型号﹑品质﹑等级。如货物及规格不止一种时﹐应逐项填具。
15﹑标记唛码:填具货物的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一并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
填具货物的总件数。可从提单上查悉。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如有多种包装的﹐应份别填明件数。
17﹑数量:
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只﹑个﹑打等。
如果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在折算后按《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具。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加注“分批装运”字样。
18﹑毛量:
货物的全部重量。如货物不止一项时﹐应逐项填报。
19﹑净重:
货物扣除外包装后的自然净重。
20﹑成交价格:
合同规定的货物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离岸价格﹑到岸价格等等。要在此栏注明币别。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份别扣除运费﹑保险费﹑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具FOB成交总价。
21﹑集装箱号:
如果是集装箱运输﹐应将集装箱数量及每个集装箱的号码一并填具。
22﹑随附单据:
随报关单向海关递交的有关单据的名称及份数。
23﹑申报单位:
报关单位的全称﹑报关员的姓名﹑报关员证号码﹑联络电话号码﹑申报单位的邮政编码等一并在此栏填具﹐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24﹑申报日期:向海关申报的日期。
本填写方法仅供参考,请以“中国海关进出口贸易报关单填制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