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证操作:被拒付出口单据常见不符点原因及防范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1-10-21

  在对外出口贸易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单证一致”是安全和及时收汇的前提条件。然而,外贸公司所交出口单据常因“不符点”遭国外开证行拒付,影响了收汇。因此,本文对其中三种主要单据的常见不符点略作分析,并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商业发票

  ⑴ INVOICE SHOWING BENEFICIARY'S NAME PRINTED DIFFER FROM L/C.

  (发票显示受益人之印刷名称与信用证不一致。)

  这个不符点的出现是由于外贸公司习惯使用印有公司固定名称的发票,但来证中指明的公司名称与其印刷名称不完全相符所致。例如,某外贸公司旧名称为“CHINA NATIONAL NATIVE PRODUCE AND ANIMAL BY-PRODUCTS IMPORT AND EXPORT CORPORATION GUANGXI BRANCH, BEIHAI GUANGXI”。外贸体制改革后,新名称为“GUANGXI NATIVE PRODUCE I/E CORP. BEIHAI SUB-BRANCH BEIHAI GUANGXI CHINA”。这样,该外贸公司在制单时,沿用了印有旧名称的发票,而在签署时采用信用证规定的新名称,故自相矛盾,授人以柄。

  ⑵ SIGNED INVOICE SUBMITTED INSTEAD OF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NAME OF DOCUMENTS TITLE DIFFER FROM L/C.

  (所交签署发票取代了签署商业发票,单据标题与信用证不同。)

  目前来证中一般要求提交签署商业发票(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但不少外贸公司所开发票没有商业(COMMERCIAL)一词,严格地说,乃是单证不一致。

  ⑶ INVOICE SHOWING "E. AND O. E." SHOULD BE DELETED.

  (发票显示的“错漏当查”应删去。)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要求单证严格一致的付款原则,任何单据都不应表示有任何错漏的文字。故外贸公司习惯使用印有“E. AND O. E.”(错漏当查)字样的发票制单,是违反国际惯例的。

  ⑷ 3/4 INVOICE NOT MANUALLY SIGNED.

  (四份发票中的三份没有手签。)

  这并非指发票漏签字,而是特指在四联发票中,仅有第一联手签,其它三联为复写签字。有些外贸公司人员制单时,贪图方便,使用复写纸一次性签名,有违信用证要求单据手签的规定。

  ⑸ INVOICE SHOWING GOODS DESCRIPTION NOT AS PER L/C'S STIPULATION.

  (发票显示的货物描述未按信用证规定。)

  根据《统一惯例》要求,商业发票上对货物描述说明,包括商品名称、种类、规格等应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它可比信用证的说明更为详细,但不可简略。然而,某些外贸公司人员在缮制发票时,常将货名打错,或对货物描述简单化,不按信用证有关规定做,比如有一份来证要求货物描述为:“CHINESE GUM ROSIN (OFF GRADE)。 F CHITTAGONG AS PER INDENT NO. XXX”(意即:按某合约号要求,中国统级松香;包装:用镀锌铁桶,净重每桶225公斤;数量:18吨;单价:每吨475美元,C&F吉大港)。但当公司人员制单时,漏打了“GUM”一词,尽管“ROSIN ”和“GUM ROSIN”二者中译名均为“松香”,但由于信用证要求的是后者,故仅打“ROSIN ”一词是不符合信用证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