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操作缮制:许可证更改、展期等处理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1-10-21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口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证机关。

  2、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可证。

  3、进口许可证有效面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口合同。如确签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二)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所在口岸海关挂失。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