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预习辅导(8)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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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等。

  例:(05年试题,两次出现)

  对开信用证中,第一张信用证的金额与第二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是)

  在对开信用证业务中,两张信用证可以同时生效,也可以分别生效 ( 是 )(2007年试题)

  对开信用证多用于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业务 ( 是 )(2008年试题)

  3、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国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开展贸易。

  对背信用证虽以原证为基础,但某些条款可以与原证不同,如装运期和交单期可较原证提前以便中间商能及时换单;单价可较原证低,以保证中间商有利可图。

  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

  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常用于中间商转售货物交易的信用证是( )(2005年试题)

  A.对背信用证

  B.对开信用证

  C.可撤消信用证

  D.可转让信用证

  E.循环信用证

  答案:AD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试题)

  A.不可撤消的信用证意味着开证行一开出信用证即不可再作修改

  B.可转让的信用证可象汇票一样连续转让,无限制次数

  C.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中,汇票的付款人是开证申请人

  D.保兑信用证使卖方可获得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保证

  答案:D

  一、出口合同的履行

  在出口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包括备货、催证、审证、改证、租船订舱、报关、报验、保险、装船和制单结汇等多种环节。其中又以货(备货)、证(催证、审证、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4个环节最为重要。

  (一)货

  (1)备货

  备货是进出口公司根据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向生产加工及仓储部门下达联系单(有些公司称其为加工通知单、或信用证分析单等)要求有关部门按联系单的要求,对应交的货物进行清点、加工整理、刷制运输标志以及办理申报检验和领证等项工作。联系单是各个部门进行备货、出运、制单结汇的共同依据。在备货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问题:

  a. 货物的品质、规格,应按合同的要求核实,必要时应进行加工整理,以保证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一致。

  b. 货物的数量:应保证满足合同或信用证对数量的要求,备货的数量应适当留有余地,备作装运时可能发生的调换和适应舱容之用。

  c. 货物的包装和唛头(运输标志):应进行认真检查和核实,使之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要做到对保护商品和适应运输的要求,如发现包装不良或破坏,应及时进行修或换装。标志应按合同规定的式样刷制。

  d. 备货时间:应根据信用证规定,结合船期安排,以利于船货衔接。

  (2)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或合同规定必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发给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准放行。凡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律不得出口。

  申请报验的手续是,凡需要法定检验出口的货物,应填制“出口报验的申请单”,向商检局办理证件取验手续。

  申请报验报验后,如出口公司发现“申请单”内容填写有误,或因国外进口人修改信用证以致货物规格有变动时,应提出更改申请,并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事项和更改原因。

  货物经检验合格,即由商检局发给检验证书,进出口公司应在检验证书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货物出运。

  (二)证

  (1)催证

  如果在出口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买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按开立信用证,这是卖方履约的前提。但在实际业务中,有时国外进口商在市场发生变化或资金发生短缺的情况时,往往会拖延开证。对此,我们应催促对方迅速办理开证手续。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或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中国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2)审证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的保证文件,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