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预习讲义(9)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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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跟单信用证基本概念

  (一)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跟单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约定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简而言之,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保证。

  例:(2005年试题)

  1、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是(B )

  A、进口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通知行

  2、信用证上若未注明汇票的付款人,根据《UCP600》的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是( B )

  A、开证人 B、开证行 C、议付行 D、出口人

  (二)跟单信用证特点

  1. 开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如果单据包含有不符点,则开证银行可以解除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没有义务接受单据。

  思考:如果申请人倒闭,开证行是否要付款?

  2.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案例分析: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L/C.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L/C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3. 单据交易: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一个原则:单据与信用证相符。

  两个只凭:只凭信用证条款办事,只凭规定的单据行事。

  例:(05年试题)

  因下列情况开证行有权拒付票款( )

  A、单据内容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B、实际货物未装运

  C、单据与货物有出入

  D、单据与单据互相之间不符

  E、单据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

  答案:AD

  (三)跟单信用证流程

  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需要经过多道环节,并需办理各种手续。从一般原理来分析,如果进出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信用证的支付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最基本的环节。

  1.进口人向当 地银行提出申请,填写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填写规定和要求,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

  4.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

  5.出口人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或者进行下一步。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议付行付款给出口人。

  9.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10.申请人付款取得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