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外汇局申请复议,对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外汇局是被申请人。
二、复议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收到复议申请的外汇局有管辖权。
四、申请人向外汇局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五、外汇局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
2、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复议申请,裁决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3、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复议申请,发还复议申请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六、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七、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