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和提示
(一) 一般原产地证
(1)Exporter(出口商名称):填报出口商的企业全称、详细地址。
提示:①此栏不能填报境外中间商名称,即使信用证有规定也不可以。
②出口商名称要完整。若信用证项下,一般为受益人;若托收项下,一般为托收人。
③地址要详细完整,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
④中国地名的英文应采用汉语拼音。
(2)Consignee(收货人名称):填报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全称。通常,收货人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提示:①有时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法: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加注“To Order”
②如需要填写转口商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英文“VIA”+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报装运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
提示:一般还需要加注预计离开中国的日期,此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例如:On/after 06Nov 2003 From Shantou To Hong Kong by Truck.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运抵国/地区):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和国家,填报港口名称和国家或地区名称。
提示:在转口贸易时,一般不能填报转口商的国家,而填报最终进口国的国名或地区。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供签证机构使用):本栏供签证机构对后发证书、补发证书、签发副本或其他事项加注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Marks and numbers (唛头和包装号):填报的唛头应按信用证或合同中的规定填写,且与商业发票和提单的同项内容一致图案、文字、数字和包装号。
提示:①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报在第7、第8、第9、第10栏目的空白处或加盖签证章。
②唛头不能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
③若没有唛头,应填写“N/M”、或“No Marks”
(7)Number &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
填报的商品名称应系发票中所描述的货物,但可用与其他单据无矛盾的统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分外包装数量及包装种类。若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