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辅导复习(6)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03-06

      -保险单据

      在CIF合同中,出口人在向银行或进口人收款时,提交符合买卖合同及/或信用证规定的保险单据是一项义务。

      当出口人办妥投保手续后,保险公司即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缮制保险单。保险单主要有以下内容:保险公司名称单据名称编号被保险人名称。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并加空白背书,便于办理保险单转让。

      唛头。保险公司在本栏目常采取仅打上“同X X号发票”(AsperlnvoiceN.……)方式,这是因为发生保险索赔时,索赔方必须提供发票,便于两种单据互相参照。

      包装及数量。由保险公司按投保单填列。按惯例,保险单据的货物包装和数量应与提单和发票内容相一致。

      保险货物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须与提单等单据相一致,并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相抵触。

      保险金额。UCPS00第34条f款规定,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并按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投保,如信用证未规定时,保险金额不应低于货物的CIF价值的110%,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保费及费率。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一般采用“按商定”(asarranged)方式填制。

      装载运输工具。参照提单,注上承运货物的船舶名称与航次。如投保时已明确要在中途转船,须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第二程船名,如第二程船名未能预知,则在第一程船名后加注"and/orsteamers“。

      开航日期。海运时,缮打“按提单”(asperB/L)即可,其他运输方式类同。

      运输起讫地点、参照提单、如中途须转船,应列明“转运”(withtranshipment)宇样。

      承保险别。按照投保单填制,并应与信用证规定相一致。如信用证未作规定,按UCPS00第35条规定,银行将接受所提交的保险单据,而对任何险别未予投保,不承担责任。

      保险单出单日期与地点。按UCP500第34条e款规定,保险单出单日期必须不迟于运输单据上注明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日期。保险公司通常以投保单日期作为保险单的出单日期。

      保险公司签章。按UCP500第34条规定,保险单据表面上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出具和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单据如同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随物权的转移而转让保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