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辅导资料(16)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0-12

 

  遗失: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补办:

  涉及部门:退税分局

  1、出口企业应持以下凭证申请: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出口外销发票;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外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后,退税机关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对审,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

  退赔: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提供有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况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合同;

  2、退赔协议及有关证明材料;

  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

  款所列单据进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以下有效单据进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商业发票;

  3、汇票副本;

  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执行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进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提供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