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一)含义: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由具有权威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及装运条件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书的一系列活动。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二)检验检疫机构
1、检验检疫机构的种类:
官方检验机构
半官方检验机构
民间检验机构
2、我国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国家质检部门设在全国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机构和办事处管理所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
(三)商检机构基本任务:
2 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实行强制检验。凡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海关凭货物报关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货物出入境制度。
2 公证鉴定:按国际惯例,由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商品进行各项检验、鉴定业务、称作公证鉴定,包括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货载衡量鉴定、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短缺鉴定、出口商品船舱检验和监视装载鉴定等,出具重量证明、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包装证明、签封样品、发票签证等。
2 实施监督管理:检验检疫局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商检机构接受国际贸易相关人包括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和外国检验机构等委托,对进出口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实施化验、检验、测试、鉴定等,签发各种鉴定证书。
(四)、报检的概念:
1、报检的含义:进出口商品报检是指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商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限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申请检验、配合检验、付费、取得商检单等到手续的全过程。
2、报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报检单位:自理报检单位和代理报检单位
ü 自理报检单位是指经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报检单位代码的外贸相关单位,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有进出境相关业务的科研单位、运输单位等,依法自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ü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登记,受出口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或受外贸关系人等到的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的主要内容和填报规范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人指定,前六位为检验检疫机构代码,第七位为报检类代码,第八位、第九位为年份代码,第十位至第十五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全称及其代码(十位报检单位登记号)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或报检专用章。联系人、电话和报检日期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报检日期是指检验机构接受报检当天的日期,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发货人:填写合同、信用证中所列卖方名称或商业发票上的出票人。本栏分别用中文、英文分别填报发货人名称。
4、收货人:按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本栏分别用中文、英文分别填报收货人名称。
5、货物名称:填写出境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成分以及英文对照。如果是废旧物品,在此栏内要注明。如:电动缝纫机(旧)
6、H.S编码: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填写。
7、产地:填写本批货物生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
8、数/重量:报检数量为实际商品数量,重量。重量还要列明毛/净/皮重。
9、货物总值:按发票或合同、报关单金额填写,必须填明币种。
10、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使用的包装物的名称及包装物的数量。
11、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运输工具的名称和运输工具编号,如飞机、轮船等。
12、贸易方式:按贸易方式分类填写。
13、货物存放地点:填写货物出运前停放的地点名称/工厂联系人/电话/预约检验时间。
14、合同号:填写所签订合同的号码,一般填写我方编号。
15、信用证号:填写报检时随附作为本批货物对外结汇的信用证号码,非信用证结汇,此栏填写结汇方式(如T/T、D/P等)。
16、用途:填写出境货物应用的方面或范围。
17、发货日期:填写货物出境的日期。以年、月、日顺序填报。
18、输往国别(地区)*:填写货物最终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19、许可证/审批号:填写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文件的编号。
20、生产单位注册号: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证书编号或加工仓库的注册编号。
21、启运地:填写出境货物启运的口岸(城市)名称(如:上海)。
22、到达口岸*:填写入境的国家和口岸名称(如日本东京)。
23、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填写集装箱尺寸、集装箱数目、集装箱号码全称。如:1X20‘/TGHU8491952
24、合同、信用证订立的检验检疫条款或特殊要求:如合同、信用证有特殊条款需说明或对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有特殊要求时可在此栏注明。
25、标记及号码:根据有关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列明的标记号码准确填写。没有唛头的在该栏填写“N/M”。
26、随附单据:应按有关规定提供附件,报检人提供的单据都应在栏中相应单据前的空格内打“√”,若栏中无该单据的,可在空栏中补填并打“√”。
27、需要证单名称:在所需证单前的空格内打“√”,并填写所需的份数,所需证单未列明的可加填。
28、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三、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1、定义:简称GSP产地证,又称FORM A,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制度,并由受惠国有关机构就本国出口商品向给惠国出口受惠商品而签发的用以证明原产地证明的一种文件。在我国,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签证。
2、时间和要求:
根据我国检验检疫局有关规定,出口企业最迟于货物出运前五天,持签证机构规定的正本文件,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
外贸公司在对给惠国出口“可受惠商品”时,不管信用证是否要求提供GSP产地证,都应申领此证交收货人,使其能享受普惠制的待遇。
3、申领所需要的文件
2 提供规定格式并已缮制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单》一份;
2 提供制作完毕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一正三副);
2 提供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
2 发证机构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如“加工工序清单”等。
2 如果出口商品含有进口成分,还应交纳<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一式二份。
4. 普惠制产地证主要有三种格式
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普惠制产地证格式59A和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PR.需要说明的是在给惠国中,有两个国家例外:新西兰采用Form59A;澳大利亚则不用任何规定的格式,只需在商业发票上加注指定声明文句即可。
四、产地证书填制规范和提示
(一) 一般原产地证
(1)Exporter(出口商名称):填报出口商的企业全称、详细地址。
提示:①此栏不能填报境外中间商名称,即使信用证有规定也不可以。
②出口商名称要完整。若信用证项下,一般为受益人;若托收项下,一般为托收人。
③地址要详细完整,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码和邮政编码。
④中国地名的英文应采用汉语拼音。
(2)Consignee(收货人名称):填报本批货物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全称。通常,收货人是外贸合同的买方或信用证规定的提单通知人。
提示:①有时信用证规定所有单证收货人一栏留空。在这种情况下,有以下两种方法:加注:“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加注“To Order”
②如需要填写转口商时,可在收货人后面加英文“VIA”+转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3)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报装运港、目的港、中转港的名称,并说明运输方式。
提示:一般还需要加注预计离开中国的日期,此日期必须真实,不得捏造。
例如:On/after 06Nov 2003 From Shantou To Hong Kong by Truck.
(4)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运抵国/地区):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和国家,填报港口名称和国家或地区名称。
提示:在转口贸易时,一般不能填报转口商的国家,而填报最终进口国的国名或地区。
(5)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供签证机构使用):本栏供签证机构对后发证书、补发证书、签发副本或其他事项加注声明时使用,证书申领单位应将此栏留空。
(6)Marks and numbers (唛头和包装号):填报的唛头应按信用证或合同中的规定填写,且与商业发票和提单的同项内容一致图案、文字、数字和包装号。
提示:①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可填报在第7、第8、第9、第10栏目的空白处或加盖签证章。
②唛头不能出现中国以外地区或国家制造的字样。
③若没有唛头,应填写“N/M”、或“No Marks”
(7)Number &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件数和种类):
填报的商品名称应系发票中所描述的货物,但可用与其他单据无矛盾的统称。包装件数和种类分外包装数量及包装种类。若散装货物,用“In Bulk”表示。
提示:①包装件数和种类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
如:“ONE HUNDRED AND TWENTY(120) CARTONS OF WORKING GLOVES”
②商品名称必须具体填明,其详细程度应可在商品编码中准确找到。
③商品的商标、品牌无需显示。因为这些与国外海关税则无关。
④商品名称填完后,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结束的符号,以防加填伪造。
⑤有时国外信用证要求在产地证上显示信用证号,可加注在此栏结束符号下方。
(8)H.S.Code(商品编码):按照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根据H.S.分类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的目录对照表》,填报实际商品名称和不同商品的编码。
(9)Quantity or Weight(毛重或其他数量):依据发票和货运单据的有关毛重、数量、正常计量单位来填报。
提示:①若计量单位为重量,应标明毛重和净重。
②用规范的计量单位英文词或缩写。
(10)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发票号码及日期)填报实际发票号码及日期。
提示:①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②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表示,顺序为:月、日、年。
③发票号与日期分行填报。一般第一行为发票号,第二行为日期。此栏不得留空。
(11)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填制申报地点、申报日期。
提示:①此栏日期不得早于本证第10栏内的发票日期。
②出口商在此声明栏空白处,由法人或手签人员签字并盖有中英文的公章。
(12)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已事先印制,签证机构在此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并由授权人签名,两者不能重叠。注明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
提示:①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
②证明内容“兹证明出口商的声明是正确无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