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单证员考试缮制与操作辅导票据的概念与种类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2-12-04

  1.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

  2.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

  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如债券、股票、提单等等。

  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

  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二。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三。 关系人

  票据的关系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兑人(ACCEPTOR)、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书人(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证人(GUARANTOR)。

  四。 几种主要的票据

  1.汇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据的请求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二。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三。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四。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票据的追索权

  一。持票人及背书人对前手人有追索权。

  二。已经付了款的保证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权。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或承兑时,出票人应该立即付款或承兑。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收款人(PAYEE)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权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兑。

  承兑人(ACCEPTOR)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

  背书人指在票据上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

  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保证人可以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