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者。
2. 开证银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在各当事人中起到“中枢”作用。
3. 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
5. 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6. 付款银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7、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付款。
L/C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