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的数量
(一)约定数量条款的意义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受到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数量的计算
(1)按重量计算
(2)按容积计算
(3)按个数计算
(4)按长度计算
(5)按面积计算
(6)按体积计算
(三)重量的计算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计算
毛重= 净重+皮重(包装的重量)
实例: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
(2)按净重(net weight) 计算
净重=毛重 — 皮重
(3)公量:指在计算货物重量时,用科学仪器抽去商品中所含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
(4)理论重量: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件数推算出总量。
(5)法定重量:法定重量是指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
(四)数量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的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Ø 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Ø 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Ø 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公平合理
(理解并应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表示数量。
l 按照UCP600,凡“约”或“大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信用证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l UCP600还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增减幅度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