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就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
Ø 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Ø 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在订约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Ø 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Ø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ABCD )。
A.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到的损失 B.违约方在订约时应预见到的损失
C.实际损失 D.所失利益
E.违约方在订约时没能预见到的损失
案例:(2001年试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 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A公司提出的第(1)、 (3)、 (4)项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第(2)项不合理。
理由:因为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可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据此,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2、减轻损失的义务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