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逾期的承诺:(这里经常会有案例)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
1、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要约人
2、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
案例:
1、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
2、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前将承诺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A公司主张成立。
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
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承诺。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承诺予以确认,所以该承诺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五)撤回承诺: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