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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都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
(一)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就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
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对于那些在订约时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违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责任。
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违约的赔偿范围包括( ABCD )。
A.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经预见到的损失 B.违约方在订约时应预见到的损失
C.实际损失 D.所失利益
E.违约方在订约时没能预见到的损失
案例:(2001年试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 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1)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2)支付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3)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4)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
A公司提出的第(1)、 (3)、 (4)项赔偿的要求是合理的,第(2)项不合理。
理由:因为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可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据此,本案中,A公司与另外两公司的转售合同是在A、B公司合同签订之后,B公司不知情且无法预料,所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金是不合理的。
2、减轻损失的义务
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没有违反合同的他方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轻因违约而引起的损失。
(二)预期违约:
1、定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经有根据预示一方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2、救济方式:
1)中止履行:如果合同订立后,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撤销合同:如果在履行合同的日期到来之前,已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不仅可以中止合同,也可以撤销合同。
3、 通知程序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三)对分批交货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
A.一方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义务时,对方可宣布该批合同无效,但不能宣布全部合同无效。
B.一方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义务时,使对方有充分理由相信今后各批也将发生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形,另一方可宣布今后合同也无效,但已履行的合同有效。
C.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互相依存、不可分割,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案例:(2000年试题)
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
请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分析哪方有理?为什么?
分析:A公司有理。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2)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在德国B公司所交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时,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