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案例分析题30

来源:微学网发布时间: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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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要」

  申请人(买方)和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合同,买方收取合同项下四台柴油发电机组及配件、验收、安装、使用之。在包修期内,卖方已尽义务获买方代理签字首肯,买方仍旧拖欠货款。卖方申请仲裁。庭审中买方以货物质量为由提出抗辩,仲裁庭委托中间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同意。检验报告肯定了发电机组的质量,买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对报告提出异议。卖方申请人请求获支持。买方在前案中提出反诉过迟,未获受理。收到首份裁决书后,应知反诉是不能得到满足的。但买方另案申请仲裁,以发电机组的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卖方赔偿损失等请求,还就货物的产地、合格证书、标牌等提出异议。买方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是一不智之举。买方应当明了,以质劣为由的抗辩不获支持后,便不应稍稍改变说法,又基本上以质量为主要理由申请仲裁、要求赔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下称深圳分会)依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于1998年5月13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合同的争议案。

  本案适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1998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文本。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指定而由贸仲委主任指定了首席仲裁员。以上三名仲裁员于1998年7月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深圳分会秘书处将仲裁所有有关文件、通知、材料送达双方当事人。

  仲裁庭商深圳分会秘书处定于1998年8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委派代理人出庭。仲裁庭听取了双方代理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询。庭审结束前双方作了最后陈述。庭后,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提交了代理词的补充意见和代理词等文件。

  1998年12月24日,仲裁庭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的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1995年11月9日,申请人(买方)与被申请人(卖方)签订了№××"柴油发电机组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与争议有关的条款如下(以下注明的条款为合同条款):

  (一)标的:四台佩特波TB400A柴油发电机组及配套,一组新加坡原厂自动车屏。

  (三)生产国与制造厂:柴油发电机组系新加坡佩特波远东有限公司生产,柴油机由英国康明斯(Cummins)生产的KTA19G4,发电机由英国史丹福(Stamford)生产的HC534D.

  (四)支付方式包含了若干证书的规定:(1)柴油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

  (2)交流发电机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

  (3)Chamber of Commerce in Singapore签署的产地证书;

  (4)发电机组原生产厂出具的质量证书。

  (五)卖方责任:

  (1)卖方保证所提供之货物是用符合规格的材料制造的全新设备,符合各项技术指标。

  (2)货物如有损坏或短缺,并确属是产品规格质量造成的问题,卖方应即时自费负责补换或修理。

  (3)由货物到工地并调试合格后,正常运行三个月开始计起十二个月或1,000小时运转(以先到为准)为货物品质保修期。保养期间,在正常情况下,如有任何损坏,将会由卖方免费修理及替换。保修期间,卖方应根据用户要求,要在24小时内到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4)卖方负责提供土建资料及设备技术资料,卖方负责提供本设备的免费调试。

  (5)卖方负责一切有关发电机组之免费安装。

  (六)违约责任

  倘若买方或卖方不能按本合同履行责任,受害一方有权向违约的一方追讨赔偿。

  (七)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或者与本合同有关之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进行仲裁并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该仲裁将会在深圳举行。仲裁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买卖双方均无权利向法院或其他官方机构提出重审。

  (八)验收方式

  验收货物分两次进行,首次为香港发运前2人次三天在香港验货。第2次为深圳工厂,此次为最终验收。

  (九)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合同附件第(1)和(2)对标的产地和厂家的规定与合同(三)条的规定一致,所不同的仅是在康明斯和史丹福两译音词后加了英文单词。

  合同附件第(10)条(二)款对发电机组的并车功能作如下描述:

  机组基于手动起动,最先起动的一台会投入母排,然后并车系统会收集机组输出与母排作出比较,同时调校机组车速。当车速配合母排频率时,系统会开始比较相位,当相位一致时,将第二台机组之输出开关合上并车。并车完成后,系统会开始监察每台发电机输出负载,并根据负载分配器设定(可由用户调定在20%-100%)进行负载分配到机组上去。

  在合同的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卖方于1997年1月23日向深圳分会申请仲裁,深圳分会于1997年2月25日受理了双方当事人关于该合同第一个争议案(受案号:〔97〕深国仲受字第××号)。卖方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买方:

  1.支付拖欠货款港币1,861,500元及利息;

  2.承担仲裁费用及依《仲裁规则》(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文本)规定的办案合理费用。

  买方辩称:

  1.卖方出售的四台发电机组缺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附件第(10)条(二)款并车功能,不能共同负载和负载平衡分配,无法并联运行。

  2.到货与合同不符,卖方未依合同提供有关证书。

  3.发电机组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包修期间,出现故障14次之多。

  1997年6月25日,〔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开庭审理。庭审中,买方要求仲裁庭委托中间机构对发电机组进行检验,卖方表示赞同。仲裁庭满足当事人这一要求。

  1998年3月13日,广东省内燃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了(广东)省质监认字(052)号《检验报告》,该报告在"注意事项"栏中明确载明: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深圳分会秘书处及时将检验报告转给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未提出书面异议。

  按照《仲裁规则》(1995年文本)第十八条的规定,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买方在1998年2月24日及3月27日的材料中提出反请求。〔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于1998年4月6日复函买方被申请人,告知反请求的提出已超过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不予受理。

  〔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仲裁庭经获批准延期,于1998年5月5日作出了〔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该仲裁庭裁决买方被申请人支付尚欠货款。

  1998年5月13日,深圳分会受理了买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买方请求裁决卖方被申请人:

  1.赔偿因发电机组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5.52万元;

  2.全面免费检修机组,更新4只C801N开关(包括储能机构4只)。

  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买方申请人要求对四台发电机组的质量全面鉴定检查。

  买方申请人于1998年8月1日变更其索赔,在庭后于8月8日提交的"代理词"中明确的索赔数目是人民币94.81万元;依据如下:

  1.缺并车柜我方增加支出13万元(母排加长2米、四控制柜与母排连接电缆200米、施工等费用)。

  2.停电损失:

  A.风叶断裂不能发电26天(等于全厂停产8.5天)

  员工薪资:28万元÷12.16(天)×8.5(天)=11.25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8.5=38.27万元

  B.电源总开关损坏停电13天(等于全厂停产4天)

  员工薪资:28÷21.16×4=5.29万元

  产品损失:1,143.58÷254×4=18万元

  3.四台控制柜开关,因贮能机构损坏,导致主开关拉弧而损坏,不能送电,价值共8万元(包括贮能机构)。

  4.更换总开关及各种密封垫劳务费1万元。

  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辩和书证。双方代理人在庭审中陈述了案情,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进行了辩论,作了最后陈述,提交了书面代理词及代理词补充意见等。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的要点归纳如下:

  1.四台柴油发电机组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主要是指卖方是否已依合同第(九)条的规定交付了有关合格证书、产地证书、质量证书及发电机有关标牌等。

  2.四台柴油发电机组的质量问题及因此而导致的被申请人的保修义务之履行及对损失的赔偿问题

  对于第1点争议,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第(二)条,所交货物中的柴油机为美国制造;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柴油机厂家发出的合格证书、发电机厂家出具的质量证书,直到1996年9月才提交部分英文单据;四台控制柜无标牌,无法确认出厂日期、技术指标、生产厂家、设备编号,机组整体缺统一标牌,导致无法与质量保证书、生产厂家对应核查。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丧失实体求偿权。申请人作为〔97〕深国仲字第××号案的被申请人以货物不符合合同及质量异议拒付货款,〔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对其反诉请求所涉及实体权利有无被侵犯作出了相应认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卖方)交付了柴油发电机组完全具备合同附件第(10)条第(二)款所描述的并车功能。该机组在安装调试及运行过程中虽然出现了一些问题,但申请人依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均及时给予了修理并更换了部分零件。因此,被申请人(买方)以发电机组缺少一并车柜,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并车功能和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而拒付货款的主张不能成?quot;。申请人在本案所列举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风扇叶片折裂、水箱漏水、电缆破损等,均在〔97〕深国仲受字第××号案中反复陈述,被申请人也作了一一陈述,据此,〔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方对此有上述认定,而且,其中最重要的认定依据是深圳分会所委托的检验机构已对发电机组⒌绻ぷ魇奔渥鞒隽嗣魅返牟馐越崧邸?/p>

  有鉴于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可以在程序上行使其请求权,但鉴于其请求事项所涉及事实及依据等实体部分已由〔98〕深国仲结字第××号裁决书予以裁决,因此,按仲裁规则,深圳分会可以受理本案,但应根据已裁决的事实部分,裁决驳回申请人请求事项并令其承担全部仲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