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国际金融》辅导资料(1)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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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汇的定义

  “外汇”译自英语的Foreign Exchange,它是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并可用于国际结算的信用票据、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外币现钞。作为一种对外支付手段,作为一种具有融通性质的债权,外汇是为适应国际商品流通和劳务交换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外汇”具有动态的(Dynamic)和静态的(Static)两种含义。动态的外汇是国际汇兑这一名词的简称;是指一种活动,或者说是一种行为,就是把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成另外一个国家的货币,借以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的经营活动。静态的含义是指它是一种以外币表示的支付手段,用于国际之间的结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对“外汇”作过明确的说明:“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组织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国库券、长短期政府债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按此定义,外汇具体包括:1、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等。2、长、短期外币有价证券,即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即银行存款凭证、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支付委托书、邮政储蓄凭证等。

  由于外汇是一种国际间清偿债务的支付手段,所以它和黄金一样,各国都把它作为储备资产(Reserve Assets),在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凭以清偿债务。国际间发生的债权、债务问题。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清偿。从国外进口货物,必须支付货款给国外商人;反之,向国外出口货物,必须向外国商人收取货款。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制度不同,一国货币不能在另一国流通使用,所以外汇就成为清偿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手段。进口商购买外国商品时,要用本国货币购买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即外汇),以对外支付,出口商向国外出口货物,收取的往往是以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必须换成本国货币,以在国内使用。

  我国自1981年3月起施行的《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外汇包括以下几种形态:(1)外国货币,包括钞票、铸币等;(2)外国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息票等(3)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4)其他外汇资产,包括在国外的人寿保险金以及境内居民在境外的稿酬;版税、专利转让费等。很显然;这个规定是建立在广义的外汇定义基础之上的,是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

  外汇的特征

  由于外汇能用于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它同黄金一样是一国际储备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储备资产充足与否,是衡量该国对外支付能力及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实力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外汇的实质就是对外国商品,包括技术和劳务的要求权。世界各国由于在自然环境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也大不相同,因此,客观上在资源、劳力、技术和产品上有着相互需求、相互依赖的关系。而在一个日趋开放的世界经济中,各国完全能够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即将本国充裕的物资、劳务或在本国最先发展起来并居领先地位的先进技术输出到国外,再用换得的外汇进口本国所“短缺”的,而又为本国经济发展所急需的物资、技术或劳务,从而使国内的生产和消费在更高的水平上达到平衡;从这个意义上说,外汇用本国的物资、技术、劳务换来的别国的物资、技术或劳务,它构成了能满足一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多种需要的“战略资源”。外汇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

  1、外汇是以外币计值或表示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

  所谓资产,就是用货币表现的经济资源,或者说是具有货币价值的财务或权利。资产可以是实物性的,如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也可以是金融性的;如现金、信用票据、有价证券等;可以是有形的,如卡车、股票等,也可以是无形的,如商标权、专营权、版权、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外汇属金融资产,或表现为外币现金,或表现为外币支付凭证,或表现为外币有价证券。但是,任何以外币计值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并不都构成外汇。外汇还必须能够用作对外支付;即它所代表的资金在转移时不受到限制或阻碍。 2、外汇必须具有充分的可兑换性

  外汇的可兑换性,即能够自由地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或购买其他信用工具以进行多边支付的性能。由于各国(或地区)的货币制度不同,外汇管理制度各异,一个国家的货币一般不能在另一个国家里流通使用。为了清偿由于对外经济交易而产生的国际债权、债务关系,为了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某种形式的单方面转移(如经济援助、无偿捐赠和侨民汇款等);被各国普遍接受为外汇的货币必须是能够不受限制的按一定的比例兑换成别的国家的货币及其他形式支付手段,否则要实行在不同货币制度国家或地区间收付是不可能的。

  当然,一国货币是否具有充分的可兑换性,这同该货币发行国的经济实力是密切相关的。说到底,它取决于该国进出口能力的大小及进出口贸易的自由程度。假如一国的出口商品(包括技术和劳务)具 有较高的竞争力,进口也不受限制并颇具规模,那么,一般来说,该国的货币就能自由地兑换成外国货币,外国的货币也能自由地兑换成该国货币。这意味着该国居民能自由地通过商品交换或货币兑换取得对外国商品、劳务或技术的购买力。可见,外汇的可兑换性,从表面看似乎只是该国货币与别国货币的兑换问题。但实际上它所反应的却是国与国之间货物(包括劳务)的交换问题。

  3、外汇必须具有可靠的物质偿付保证

  一个国家的货币能普遍地被其他国家接受为外汇,这实际上反映了该国具有相当规模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或者该国丰富的自然资源正是其他国家所缺乏的,其货币的物质偿付便会因此而得到充分保证;反之,假如一国的经济规模较小而且是低效率的,自然资源是贫乏的,其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又缺乏竞争力,那么,该国货币被其他国家接受为“外汇”的范围就会极其有限,因为后者不愿以其实际资源和物资来换取前者的缺乏充分物质偿付保证的一纸“价值符号”。

  外汇的种类

  外汇是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缺少的支付清算手段,对促进国际间经济、贸易、政治和文化交流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国际间支付的币种要求不一,支付手段和支付地点要求不一,因此,外汇必须要求具有可以自由兑换(如美元可以兑换成港元、澳元、日元等)这一特点。根据外汇可否自由兑换来区分,外汇可以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

  1、自由外汇

  自由外汇通常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不同形式的、可以在市场上流通、自由兑换的有价凭证。至于以本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在本国发行的本国货币表示的有价证券则不能视为外汇。比如,美国进口商用美元向日本购买商品,由于用的是以本币表示的支付手段,因此对美国境内的美国人来说美元不是外汇,而对日本出口商来说,他接受了外国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美元,因此就获得了外汇。同样,日元对日本境内的日本人,英镑对英国境内的英国人来说,都不是外汇, 但对接受国来说则是外汇。

  此外,各种支付凭证还必须能在国际市场上流通,具有价值,能够转让和自由兑换;这样才能称为自由外汇;自由外汇无需经自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在国际金融市场可以自由转换为其他国家的外汇,同时在国际交往中能作为支付手段广泛的使用和流通;如美元、英镑、瑞士法郎、德国马克等一些主要西方国家的货币都是自由外汇。当今,在世界上能作为自由外汇使用的外国货币只有40多种,因此能充作外汇,特别是自由外汇的外国货币是不多的。

  2、记账外汇

  记账外汇(或称双边外汇),即不经货币发行国批准,不能自由兑换成其他货币,或对第三国进行支付的外汇。例如,过去我国对某些发展中国家和苏联东欧诸国的进出口贸易(有的国家还包括非贸易收付),为了双方节省自由外汇,签订双边支付协定,采用记账外汇办理清算。与这些国家的所有进出口货款,只在双方国家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记载,年度终了,发生的顺差或逆差,则按支付协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将差额转入下一年度贸易项下平衡,或者规定差额超过商定的额度时用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清偿。这种在双方银行账户上记载的外汇,不能转给第三者使用,也不能兑换成自由外汇,称之为记账外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