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 产品的概念:
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建设工程
不包括军工用品。
二、 产品的缺陷:
缺陷是指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业标准的问题
缺陷是指不合理的危险
缺陷是指不符合生产标准
三、产品责任的适用对象:
权利主体是产品责任法所保护的对象: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
义务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
四、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抗辩理由:
1、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销售者在特殊情形下也承担严格责任。
2、抗辩理由:生产者可以证明有下列情况,生产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
产品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3、诉讼时效: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五、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六、产品责任诉讼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原则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