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前辅导:信用证复习资料(6)

来源:微学跟单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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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兑信用证是指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日再行付款的信用证。由于承兑信用证是以开证行或其他银行为汇票付款人,故这种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C)。

  4.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是指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支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L/C)。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

  在即期信用证中,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这是指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后,有义务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

  2.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它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还可分为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

  3、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 sight)。它是指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进口人负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却可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而言,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但对进口人来说,则待远期汇票到期时才付款给付款行。

  (2005年试题)

  在国际贸易中,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人利用了( B )

  A、出口人的资金 B、开证行的资金

  C、通知行的资金 D、议付行的资金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它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