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综合辅导: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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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二是用文字说明表示货物品质。具体业务中采取哪种方式,则必须根据货物的种类、特性、交易习惯及交易磋商的方式而定。

  一、实物表示方法

  以实物表示货物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actual quality)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为看货成交,后者为凭样品买卖。

  ㈠看货成交

  若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通常是先由买方或其代理人在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达成交易后,卖方即应按验看过的实物交付货物。只要卖方付的是验看过的货物,买方就不得对货物品质提出异议。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双方远隔重洋,交易洽谈多靠函电方式进行。买方到卖方所在地验看货物有诸多不便,即使卖方有现货在手,买方也有代理人代为验看货物,但也难以逐件加以查验,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采用看货成交的情况很少,所占比重较小。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或是商品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㈡凭样品买卖

  所谓样品(sample)是指一个或几个或少量足以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实物,它们通常是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者由生产部门设计、加工出来。

  用样品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可以凭样品买卖,在实际业务中,只有部分工艺品、服装、轻工业品、土特产品及其他不易用文字说明品质的货物可采用凭样品买卖的方式。此外,买方还应保证做到未来提供的货物能与样品完全一致。

  1.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即由卖方选择样品提供给买方凭以成交,这样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成交的,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种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bulk)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即合同一经成立,卖方提供的样品就成为履约时双方交接货物的品质依据。因此,在凭卖方样品交易时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⑴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是具有充分代表性的样品(representative sample),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交货时货物品质与样品相符。通常卖方应选择中等货色的货物做样品。

  ⑵卖方寄出样品(称为原样)时应留存“复样”(duplicate sample),其作用有三:一是将来加工生产的依据;二是交货时质量对比的依据;三是将来处理争议的依据。在寄出的样品(原样)和留存的“复样”上应编上相同的号码,以方便日后使用。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有些还须注意保管室的温度、湿度和采用科学的贮藏方法,防止变质。

  ⑶标准样品,通常由双方共同封存,称为“封样”(sealed sample)。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对此有专门的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封样,即由公证机构(如商品检验机构等)在一批货物中抽出同样品质的样品若干份,在每份样品中烫上火漆或铅封,供交易当事人使用。封样可由发样人自封,也可由买卖双方共同加封。封样一般交到公证机构(如商品检验机构等)保存。封样可作以后交货品质核对的凭据;也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2.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是指由买方提供样品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业务中亦称为“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由于买方较熟悉市场对货物品质的要求,这也是一种国际贸易实务中较为普遍的做法。但由于原材料、加工技术、设备和生产条件等方面的局限,凭买方样品买卖可能对卖方交货时满足品质要求带来一定的困难,为争取主动,在实际业务中可以作以下考虑:

  ⑴根据买方来样复制或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即“回样”(return sample)或称“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确认样品”,寄交买方,在得到买方确认后,卖方即可按“对等样品”交货。这样就等于把“凭买方样品买卖”变为“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是我国出口业务中较为常用,且也是较为稳妥的办法。

  ⑵在凭买方样品成交时,应在合同中订明或另加声明,如果发生因来样所引起的知识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与卖方无关,概由对方负责。

  ⑶订立弹性品质条款。根据买方来样成交若在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难以做到货、样完全一致时,可以预先在合同中特别订明一些弹性品质条款,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to be about equal the sample),以便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但是,买卖双方对“大致相同”的理解应达成一致,否则,交货时难免引起争议。

  3.参考样品

  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通常是在用文字说明表示品质时,寄给对方作为所供货物参考之用,以便对方对我货物品质有较多的了解。但这种参考样品仅仅是作为宣传介绍使用,只供对方在决定是否购买时予以参考,而不能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因此,为了避免误解,在对外寄送此种样品时应加注“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字样。尽管如此,参考样品的选择仍需注意应与今后出口货物的品质接近或大体一致,否则就失去了参考意义。

  ㈢凭样品成交应注意的问题

  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选择适于凭样成交的商品

  2.必须注意样品的代表性

  3.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4.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有两项基本要求:一是以样品为交货的唯一依据;二是卖方应保证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中外相关法律对此都有明文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凭样品买卖包含下述默示条件:

  ⑴整批货物与样品一致;

  ⑵买方应有合理机会进行整批货物与样品比较;

  ⑶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销的缺陷。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这就是说,凭样品买卖虽以样品为交付标的物的品质标准,但在样品存在隐蔽瑕疵而买方又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交付的标的物的品质就不能以此瑕疵样品为标准。所谓“隐蔽瑕疵”,是指经一般、通常的检查不易发现的样品的品质缺陷。在当事人封存了含有隐蔽瑕疵样品的情况下,卖方的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不能以该样品为准,而应以同种货物所具有的通常标准为准,即该货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货物的通常标准。如果卖方明知样品有隐蔽瑕疵而故意向买方隐瞒,则卖方行为构成欺诈。

  二、文字说明表示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部分商品都适用以文字、图表、照片等方式来说明其品质,即凭文字说明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的方法。具体又可分为下列几种:

  ㈠凭规格、等级、标准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gradeor standard)

  1.凭规格买卖

  货物的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一些足以反映货物品质的若干主要指标,如化学成份、含量、纯度、性能、容量、大小、长短、粗细等。买卖双方通过文字说明商品的规格就能表明货物品质的基本情况。这种以规格表示货物品质达成交易的方式称之为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凭规格买卖时,说明商品品质的指标因商品不同而异,即使是同一商品,因用途不同,对规格的要求也会有差异。

  2.凭等级买卖

  货物的等级(gradeofgoods)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上的差异或其成份、外观、效能等不同,用大、中、小,一、二、三,重、中、轻等文字、数码或符号所做的分类。可根据品质优劣分为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只需说明其级别,即可了解所要买卖货物的品质。凭等级买卖时,由于不同等级的商品具有不同的规格,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争议,在品质条款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当然,如果交易双方都熟悉每个级别的具体规格,则也可以只列明等级,而毋需规定其具体规格。

  3.凭标准买卖

  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标准(Standard)是指经政府机关或商业团体统一制定和公布的规格或等级。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某些品质变化较大而难以规定统一标准的农副产品,往往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F.A.Q)这一术语来表示其品质。

  尚好可销品质(good merchantable quality,简称G.M.Q)是另一种含义笼统的品质表示方法。有时对木材和冷冻鱼虾等水产品采用。这种品质条件是指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属于“品质尚好、适合商销”。由于含义不具体,执行时容易引起纠纷,交易时一旦发生品质争议,通常由同业公会聘请专家以仲裁方式解决。该种品质表示方式目前已很少使用。

  ㈡凭商标、牌名买卖

  商标(trade mark)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用来说明其所生产或出售的商品的标志,它可由一个或几个具有特色的单词、字母、数字、图形或图片等组成。

  牌名(brand name)也称品牌,是指工商企业给其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冠的名称,以便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区别开来。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sale by trade mark or brand),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或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在进行这类交易时,必须确实把好质量关,保证产品的传统特色,把维护名牌产品的信誉放在首要地位。

  凭商标或品牌的买卖,一般是凭卖方的商标或品牌。

  ㈢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有些产品,特别是农副产品因产地的自然条件、传统加工工艺等因素的影响,在品质方面具有其他产区的同类产品所不具有的独特风格和特色,这类产品的产地名称已成为该项产品品质的重要标志。因此,在交易中可凭产地名称说明买卖(sale by the name of origin)。

  ㈣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机器、仪表、电器、大型设备特别是成套设备等货物,由于功能与结构复杂、型号繁多,安装和维修时又需按一定的操作规定,很难简单地用几项指标来表示其品质的全貌,因而需要有详细的说明书和技术图纸、设计安装图纸等来说明其具体性能和结构特点。按此方式进行的交易,称为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上述国际贸易中常见的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根据商品的特点、市场或交易的习惯,将几种方式结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