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外销员考试综合辅导:货物名称

来源:微学外销员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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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名称

  货物名称即标的物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易的标的物(即购销的商品)种类很多,而每种交易的标的物,都有其具体的名称。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应就交易标的物谈妥,并在买卖合同的品名栏内具体订明,以利合同的履行。

  一、货物名称的含义和作用

  货物(商品)的名称也称为货物(商品)的品名,是指用来区别不同货物(商品)的称呼,在国际贸易中表明买卖双方交易的是何种物品。货物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货物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的特点是买卖双方相距遥远,远隔重洋,一般很难做到看货成交;同时从签订合同到交货往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买方在这段时间内并未见到货物,只凭在合同中对货物的描述来确定交易的标的物。

  因此,买卖双方洽商交易时,首先,要明确买卖什么货物,并在合同中订明成交货物的名称,故品名条款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一项主要交易条件。

  其次,标明货物名称是交易得以进行的前提。从卖方来说,标明交易的名称后才能进行生产、加工或收购,交货才有依据;从买方来说,接货才有据可循。只有确定了品名,买卖双方才能确定包装、运输和保险等相关事宜。

  因此,没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交易也就无从谈起。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货物的描述,是构成货物说明(description)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甚至可以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从实践上看,品名误差会给报关、检验等环节带来麻烦,甚至出现退货索赔等案件。由此可见,品名条款在进出口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订好此项条款,不仅具有实践作用,而且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规定货物名称应该注意的问题

  ㈠货物名称的内容应当清楚、明确、具体

  ㈡注意对成交货物的合理描述

  ㈢必须考虑货物名称与运费的关系和海关税则的规定

  ㈣正确使用成交货物的名称

  正确无误地使用成交货物的名称,不仅关系到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此,约定货物名称时,要注意下列几点:

  1.一般应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2.在一个合同中,或同一个公司的几个合同中,同一种货物,不要使用不同的名称。

  3.对于某些新货物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习惯的称呼。

  4.凡货物名称带有外国的国名或地名(如印度绸等)时,应尽可能使用自定的名称,也可在自定名称后加括号说明(如俗称印度绸)。

  三、合同中品名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对品名条款的规定,并无统一的格式或内容,可由交易双方酌情商定。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一般比较简单,通常都是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有时为了省略起见,也可不加标题,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

  品名条款的规定,还取决于成交商品的品种和特点。就一般商品来说,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因此,为了明确起见,有的品名条款还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进一步限定。还有的将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合二为一。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它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实质上是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的综合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