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销员考试辅导:汇票的票据行为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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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票的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可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主票据行为是指制作票据的原始行为;从票据行为是指在票据出立后的提示、承兑、背书、参加承兑、保证、付款、参加付款等行为。以下为汇票在使用过程中常见的票据行为:

  ㈠ 出票

  出票(to draw、to issue),是指汇票的签发或出具,即出票人写成汇票并经过签字后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在票据各项行为中是主票据行为,其它的行为都是在出票行为基础上行事。

  出票包括两个环节:一是写成汇票。并在汇票上签字(to draw a draft and sign it);二是将汇票交付给收款人(to deliver the draft to payee)。

  ㈡ 背书

  背书(endorsement、indorsement),是指汇票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票据凭证如果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票据事项的需要,可以加贴粘单,粘贴于票据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上记载有关的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是记名汇票转让时的必要手续。汇票经收款人的背书后交付给受让人(transferee),构成了汇票的转让行为,受让人由此取得汇票的权利,成为持票人。

  背书包括两个环节:一个是在汇票背面或者在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由背书人签章和记载背书日期;另一个是将背书后的汇票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

  背书方式有以下几种:

  1.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是指背书人(endorser)对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示带有限制性的词语。如,“只付给A”(pay A only)、“付给AB银行,不可转让”(pay to AB Bank,not transferable)、“付给ABC银行,不可流通”(pay to ABC Bank,not negotiable)等。

  2.空白背书(endorsement in blank),是指背书人只需在票据背面签字即可交付转让,而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方式,也称无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

  3.特别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是指写明向某人或某人的指定人付款,再加上签名的背书方式,即背书人在汇票背面除签上自己名字外,还要写上被背书人的名字,被背书人可再作记名或空白背书将汇票继续转让,又称记名背书、正式背书和完全(全衔)背书。如“付给BCD公司的指定人,李明(背书人李明的签名)”(pay to the order of BCD Co.,Liming)。

  4.托收背书(e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指持票人委托被背书人代收票款时对票据所作的一种背签,通常只需在被背书人名称之前或后注明“委托取款”(for collection)字样即可,因而又称委托取款背书。对于作成托收背书的汇票,被背书人能行使背书人的一切权利,但不能将票据的权利转让他人,票据也不能流通,票据的所有权仍属背书人。

  5.质押背书(endorsement for pledge),是指持票人向银行或其他贷款人借款而在作抵押的汇票上背书的行为。质押背书应当注明该票据系作某笔贷款的抵押,以明确用途和责任。在票据作为抵押的情况下,借款人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贷款人可将汇票处理以抵偿贷款,余款偿还借款人。

  ㈢ 提示

  提示(presentation,presentment),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其付款或承兑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sight),如系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立即付款;如系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办理承兑手续,汇票到期再付款。

  提示可分为两种: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1.提示承兑(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

  2.提示付款(presentation for payment),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㈣ 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由“写成”和“交付”两个动作组成:

  1.“写成”,即由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已承兑”(accepted),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名。不规范的“写成”是否有效,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汇票正面仅有付款人签名而未注明“已承兑”字样,通常被认为已构成承兑;未写明承兑日期的,根据我国票据法,以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天为承兑日期。

  2.“交付”,“交付”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实际交付(actual delivery),即付款人在承兑后将汇票交还给持票人;另一种是推定交付(constructive delivery),即由付款人签发表明了承兑日期的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以代替实际交付已承兑的汇票给持票人。

  ㈤ 付款

  付款(payment),是指汇票到期付款人向持票人按汇票金额支付票款的行为。汇票通常是由即期汇票的受票人及远期汇票的承兑人付款。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即付,远期汇票在到期日于持票人作提示付款时付款。付款人在付款时必须注意两点:

  1.其付款必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有缺陷。

  2.付款人必须鉴定背书是否连续,只有连续背书才能证明持票人所获得的票据权利是合法的。

  汇票由付款人足额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即告结束。付款人若在付款后发现有误,没有向收款人索回票款、或追偿的权利。持票人在获得票款后。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作为收据,供付款人存查。付款人除要求持票人交出汇票外,还可要求持票人另外出具一份收款凭证或在汇票注明“收讫”字样并签章为证。

  ㈥ 保证和保付

  汇票的保证(guarantee)和保付是指由汇票责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汇票的部分或全部金额保证付款的一种从属票据行为。保证人一般是第三人,被保证人则是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等。汇票经过保证或保付,可提高汇票的信誉度,有利于汇票的流通和转让。

  ㈦ 贴现

  贴现(discount),是指汇票的受让人(一般为银行或贴现公司)根据票面金额扣除贴息(转让日起到汇票付款日止的利息)后,将票款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贴息是指贴现利息,通常按日计算,贴现使用的利率一般按年利率计算(通常为LIBOR+0.5%~3%),贴息的计算公式如下:

  贴息 = 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后的净额:票面金额一贴息

  贴现人贴进汇票后,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前需要资金,也可通过办理“再贴现”(rediscount)进行变现,即将收款权利转让出去。再贴现一般由中央银行叙做,在我国,各银行均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内汇票的再贴现。

  ㈧ 拒付

  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时,可能遭到拒绝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绝承兑(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这两种情形统称为拒付。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实务中,不一定需在承兑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绝表示时才成立,在下列几种情况下,也可构成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

  1.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承兑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见,持票人经过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兑人或付款人是虚构人物或根本没有资格支付汇票的人,以及经过努力后,都无法作出提示的。

  ㈨ 追索

  汇票遭拒付后,持票人可以向其所有的前手追索,持票人这种在汇票遭拒付后,具有的对其前手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称为“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持票人可以向所有在汇票上的签字人,或选择任一前手签发书面通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支付票款后,可向自己的前手再进行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为止。汇票在追索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2.注意在法定的期限内追索。

  3.追索总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