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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最惠国待遇原则即指平等对待他人。根据《WTO协议》,各国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给予某一国一项特殊优惠,必须给予其他所有WTO成员同样的待遇。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关税和有关费用,即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2)与进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如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时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等;(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具有同样的重要性,但每个协定在处理该原则方面略有不同。上述3个协定覆盖了WTO所管辖的全部3个主要贸易领域。
22.最惠国待遇有例外情况吗?
随着世界经济集团化、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相互依存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不平衡发展状况日益加剧。为减轻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带来的问题,在特定的情况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和少数成员为了特殊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最惠国待遇提出例外请求,经世贸组织许可后,暂时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情况主要有:(1)历史性安排,即《1994年关贸总协定》附件1~附件6所列国家和关税领土之间实施的优惠待遇;(2)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3)区域安排,此安排采取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形式;(4)一般例外,它指一成员方为保障动植物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或一些特定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可以享受例外;(5)国家安全例外,当一国的国家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不履行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的义务;(6)关贸总协定允许采取的其他措施,它主要包括反补贴、反倾销及在争端解决机制授权下采取的报复措施;(7)不属世贸组织管辖范围的诸边贸易协定的义务,它主要指政府采购、民用航空器贸易等。
23.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会提供单方面优惠吗?
发达国家会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下列优惠政策:
(1)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实行单方面的自由贸易安排,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允许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所有工业产品和部分农产品适用更优惠的税率和免税待遇安排。
(2)《洛美协定》——欧盟成员国允许一些来自非洲和加勒比海地区及太平洋地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进口货物免税进入欧盟市场。
(3)加勒比海盆地安排——美国允许免税进口来自加勒比海地区国家的货物。此外,发达国家还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并允许发展中国家之间实行优惠关税而不给予发达国家。
24.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平等对待外国人和本国国民,即在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之后给予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以平等待遇。同样的原则也应适用于外国和本国的服务以及外国和本国的商标、版权和专利。国民待遇原则在WTO三个主要协定中都有规定(GATT第3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但三个协定在处理该原则方面略有不同。由于国民待遇原则只有在产品、服务、和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市场后才适用,所以,尽管海关不对当地生产的产品征收关税而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也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
25.如何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中的“原产地规则”?
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原产于多边协议成员方境内的产品,因此,原产于非成员方境内的产品,即使是经某一成员方加工或改装但没有达到“原产地规则”要求的产品,仍属于非成员方的产品,不能享受国民待遇。相反,原产于某一成员方境内的产品,即使通过非成员方进入另一成员方境内的产品(通过转口贸易进口的原产于成员方的进口产品),也应当享受国民待遇原则。
26.如何正确理解国民待遇原则中的“产品”一词?
国民待遇原则中的“产品”应作广义解释。国民待遇不仅适用于“相同产品”,而且也适用于“直接竞争产品或替代产品”。这是因为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仅相同的产品之间产生竞争,而且相类似的产品之间也产生竞争。如果不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那么进口成员方就有可能对进口产品的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采取歧视措施,而给国内产品提供各种优惠,从而造成不公平竞争,最终有利于国内产品。
27.国民待遇原则有例外情况吗?
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一定情况下也作了例外规定。下面是有关国民待遇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况:(1)政府采购,即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2)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3)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规定;(4)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内产品为条件的补贴,自1995年1月1日起,最不发达国家可将此补贴保留8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可保留5年。
28.什么是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它始终建立在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因而具有极大的凝聚力和有效性。关税减让原则降低了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从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29.什么是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又称为只允许关税保护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实施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时,禁止实施数量限制,以消除非贸易壁垒,增强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国际贸易公平、公正地进行。数量限制的具体表现方式主要有: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数量性外汇管制等。
30.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有例外情况吗?
禁止数量限制原则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特殊情况和要求,规定了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不适用:(1)3种一般例外: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措施,对农渔、产品有必要实施进口限制,为实施国际贸易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而必须采取的措施;(2)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3)发展中国家为保障国际收支平衡和建立特定工业可实施数量限制。